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5-08-06
引言
Introduction
自动驾驶技术引发的法律真空地带正逐渐显现,其核心症结在于三个维度的制度性缺失:首先,算法漏洞可能触发系统误判,如特斯拉Autopilot在强光环境下的视觉识别失效案例;其次,人机操控权交接存在灰色区间,欧洲NCAP测试显示驾驶员平均需要2.3秒才能有效接管突发状况;最后,现行法律体系尚无法有效界定系统误判致损时的责任主体。据美国IIHS统计,涉及驾驶辅助系统的事故中,83%的司法裁决面临技术归因困难。这种技术先行、规则滞后的现状,亟需构建包含技术标准、责任保险、数据确权三位一体的数字交通治理框架,以实现技术创新与公共安全的动态平衡。
一、典型案例引入:刘某诉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2020)沪0106民初2798号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4日,消费者刘某支付意向金预订蔚来ES8创始版。2018年10月27日签署《汽车购买协议》并完成尾款支付及提车。2019年7月7日,案外人金某驾驶该车在沪昆高速公路行驶时,开启定速巡航功能(100KM/H)后与前方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身亡。司法鉴定排除车辆机械故障与产品质量缺陷可能性,事故成因认定为:金某在湿滑路面超速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主责;车辆存在安全技术瑕疵负次责。
核心争议:本案作为国内首例涉及L2级别智能驾驶系统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聚焦三个维度法律问题:(1)车企产品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2)智能驾驶等级的技术认定规则;(3)人机协同驾驶场景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原告刘某的诉讼主张:1.企业未履行重大功能限制告知义务:销售过程中未充分披露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的工况限制及定速巡航功能的技术边界;2.产品安全保障缺失:指控ES8未能通过硬件冗余设计满足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性能要求;3.涉嫌虚假宣传:营销过程中刻意模糊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技术界限
被告蔚来公司抗辩:1.已通过交付时的《用户手册》及系统升级公告等多元化渠道完成技术风险警示;2.依照GB/T 40429-2021标准准确标注L2级辅助驾驶属性;3.事故主因为驾驶人违反基本安全注意义务
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判要旨研判
1.企业告知义务审查标准通过加粗字体、弹窗确认等显著性方式在用户协议中明示功能限制,且在每次OTA升级时同步推送风险提示,应认定已尽合理告知义务。用户疏于查阅技术说明构成过错。
2.技术等级认定规则依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L2级系统属驾驶辅助范畴,不改变"驾驶人主导"的根本属性。系统运行需保持驾驶人持续介入状态,不具备独立责任能力。
3.责任比例划分基准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二元体系。本案驾驶人明知路面湿滑仍设定100KM/H定速巡航,且未保持必要安全间距,构成重大过失。
4.产品缺陷举证规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1条"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原告未能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缺陷鉴定报告,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风险。
三、我国类案裁判趋势
通过对(2022)鲁1121民初2301号、(2022)苏1203民初2530号等46件同类案件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呈现三大稳定裁判导向分别如下:
证据规则: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用户需提供国家级检测报告等核心证据
技术认定:以工信部公告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作为判定基准
责任分配:驾驶人过错权重普遍超过80%
四、立法和司法实践间的衔接困境
当前司法裁判主要面临三重规范供给不足:
1.产品责任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警示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的履行标准,企业通过技术术语堆砌规避实质告知义务的现象突出;
2.证据规则层面车企掌握EDR(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等核心数据,用户依《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申请证据保全时面临技术壁垒,存在数据篡改风险与鉴定成本过高难题;
3.标准体系层面智能驾驶系统算法审计标准、数据存储规范、场景测试规程等技术标准尚未形成强制性国标体系,导致司法鉴定缺乏统一基准。
当前司法原则虽明确人机共驾中驾驶人的监管义务,但双重瓶颈仍存在,技术适配性立法缺失与强制性标准体系仍待完善,以此平衡技术创新与公共安全。智能驾驶责任界定需基于技术规范、主体行为与法律框架三维框架系统性构建,搭建以技术立法-数据认证-责任保险三位一体的AI治理方案,并配套实施梯度式公众技术素养教育,强化人机交互理解能力,从而降低事故风险。
作者介绍
赵文捷律师
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审判研究中心主任、公益中心执行主任、职务犯罪事务部主任。曾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某人民检察院,负责民商审判、刑检、未检、反贪反渎等部门工作。十八年法、检工作经验,在职期间多次获得个人嘉奖及业务比赛优胜,辞职前任原单位反渎局副局长。
赵文捷律师从事法律职业二十余年,在刑事控告及辩护、经济与职务犯罪、执行案件全流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及实践经验。现为北京市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益中心主任、新型犯罪与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赵文捷律师工作多年,一直热心公益,无论从事何种法律职业均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法律事业,有丰富的公益法律服务经验,被深圳市福田小学、深圳市明德实验学校、深圳市园岭小学同时聘为校外法治辅导员。在未成年人普法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被“新雨计划”评为2023年度十佳优秀志愿律师等奖项,又受邀被聘为深圳市残联公益宣讲团讲师。
邵颖君
京师深圳律所赵文捷律师团队律师助理
齐飞
深圳大学法学院实习生
引言
Introduction
自动驾驶技术引发的法律真空地带正逐渐显现,其核心症结在于三个维度的制度性缺失:首先,算法漏洞可能触发系统误判,如特斯拉Autopilot在强光环境下的视觉识别失效案例;其次,人机操控权交接存在灰色区间,欧洲NCAP测试显示驾驶员平均需要2.3秒才能有效接管突发状况;最后,现行法律体系尚无法有效界定系统误判致损时的责任主体。据美国IIHS统计,涉及驾驶辅助系统的事故中,83%的司法裁决面临技术归因困难。这种技术先行、规则滞后的现状,亟需构建包含技术标准、责任保险、数据确权三位一体的数字交通治理框架,以实现技术创新与公共安全的动态平衡。
一、典型案例引入:刘某诉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2020)沪0106民初2798号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4日,消费者刘某支付意向金预订蔚来ES8创始版。2018年10月27日签署《汽车购买协议》并完成尾款支付及提车。2019年7月7日,案外人金某驾驶该车在沪昆高速公路行驶时,开启定速巡航功能(100KM/H)后与前方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身亡。司法鉴定排除车辆机械故障与产品质量缺陷可能性,事故成因认定为:金某在湿滑路面超速行驶且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主责;车辆存在安全技术瑕疵负次责。
核心争议:本案作为国内首例涉及L2级别智能驾驶系统责任认定的典型案例,聚焦三个维度法律问题:(1)车企产品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2)智能驾驶等级的技术认定规则;(3)人机协同驾驶场景下的责任分配原则。
原告刘某的诉讼主张:1.企业未履行重大功能限制告知义务:销售过程中未充分披露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的工况限制及定速巡航功能的技术边界;2.产品安全保障缺失:指控ES8未能通过硬件冗余设计满足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性能要求;3.涉嫌虚假宣传:营销过程中刻意模糊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技术界限
被告蔚来公司抗辩:1.已通过交付时的《用户手册》及系统升级公告等多元化渠道完成技术风险警示;2.依照GB/T 40429-2021标准准确标注L2级辅助驾驶属性;3.事故主因为驾驶人违反基本安全注意义务
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判要旨研判
1.企业告知义务审查标准通过加粗字体、弹窗确认等显著性方式在用户协议中明示功能限制,且在每次OTA升级时同步推送风险提示,应认定已尽合理告知义务。用户疏于查阅技术说明构成过错。
2.技术等级认定规则依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L2级系统属驾驶辅助范畴,不改变"驾驶人主导"的根本属性。系统运行需保持驾驶人持续介入状态,不具备独立责任能力。
3.责任比例划分基准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过错责任+严格责任"二元体系。本案驾驶人明知路面湿滑仍设定100KM/H定速巡航,且未保持必要安全间距,构成重大过失。
4.产品缺陷举证规则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1条"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原告未能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缺陷鉴定报告,举证不能需承担败诉风险。
三、我国类案裁判趋势
通过对(2022)鲁1121民初2301号、(2022)苏1203民初2530号等46件同类案件分析发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呈现三大稳定裁判导向分别如下:
证据规则: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用户需提供国家级检测报告等核心证据
技术认定:以工信部公告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作为判定基准
责任分配:驾驶人过错权重普遍超过80%
四、立法和司法实践间的衔接困境
当前司法裁判主要面临三重规范供给不足:
1.产品责任层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的警示说明义务缺乏可操作的履行标准,企业通过技术术语堆砌规避实质告知义务的现象突出;
2.证据规则层面车企掌握EDR(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等核心数据,用户依《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申请证据保全时面临技术壁垒,存在数据篡改风险与鉴定成本过高难题;
3.标准体系层面智能驾驶系统算法审计标准、数据存储规范、场景测试规程等技术标准尚未形成强制性国标体系,导致司法鉴定缺乏统一基准。
当前司法原则虽明确人机共驾中驾驶人的监管义务,但双重瓶颈仍存在,技术适配性立法缺失与强制性标准体系仍待完善,以此平衡技术创新与公共安全。智能驾驶责任界定需基于技术规范、主体行为与法律框架三维框架系统性构建,搭建以技术立法-数据认证-责任保险三位一体的AI治理方案,并配套实施梯度式公众技术素养教育,强化人机交互理解能力,从而降低事故风险。
作者介绍
赵文捷律师
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现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审判研究中心主任、公益中心执行主任、职务犯罪事务部主任。曾先后任职于湖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某人民检察院,负责民商审判、刑检、未检、反贪反渎等部门工作。十八年法、检工作经验,在职期间多次获得个人嘉奖及业务比赛优胜,辞职前任原单位反渎局副局长。
赵文捷律师从事法律职业二十余年,在刑事控告及辩护、经济与职务犯罪、执行案件全流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及实践经验。现为北京市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益中心主任、新型犯罪与疑难案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赵文捷律师工作多年,一直热心公益,无论从事何种法律职业均积极投身各项社会公益法律事业,有丰富的公益法律服务经验,被深圳市福田小学、深圳市明德实验学校、深圳市园岭小学同时聘为校外法治辅导员。在未成年人普法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被“新雨计划”评为2023年度十佳优秀志愿律师等奖项,又受邀被聘为深圳市残联公益宣讲团讲师。
邵颖君
京师深圳律所赵文捷律师团队律师助理
齐飞
深圳大学法学院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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