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6-09-04
交通肇事罪,每年有4万多起,因属于过失犯罪若积极赔偿受害人并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涉案人员有较大的概率获得缓刑。
从交通肇事刑事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直到判决生效有较长的时间,该期间涉案人员除配合调查外基本上仍然正常工作。关于工资待遇,若涉案人员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人社部对此有专门的文件规定,即《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9号》(简称69号文)。
在某医院诉汪医生不当得利纠纷案中,京师深圳律所李欢律师、范乃星律师代理被告,通过细致分析原告起诉状及证据、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及案例,精心准备答辩状与质证意见并与法官反复沟通,成功取得一审驳回原告起诉并二审维持的结果,最终帮助当事人终结被追讨13万元工资待遇的法律程序,案件结果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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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被告在交通肇事罪缓刑期间正常
工作
2019年末,被告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被告正常参与工作,疫情期间同岗同酬,直至2022年1月因有刑事犯罪记录被医院开除并取消编制。医院与被告签订《劳务合同》继续工作至2025年5月。
2025年5月,医院所在地县委巡视工作中,巡视组认定“医院在汪某被判处刑罚后发放的工资待遇违反了69号文,认为按69号文判刑后应只发基本工资的75%,原发工资超出部分合计13万元仍未追缴”,要求医院整改。
医院与被告协商未果后起诉,诉讼请求为退回多发的工资待遇13万元。
2
案情分析:从受理范围、实体争议、
到诉讼时效,多角度准备专业答辩意见
汪医生在接到起诉通知后迅速联系京师深圳律所,委托李欢律师、范乃星律师团队介入。团队研读了起诉状和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现在起诉状中医院以“内部工作失误导致工资计算错误”为理由,以“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请求返还超出69号文第一条标准的工资。
李欢律师和范乃星律师基于团队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和对医院管理实务的熟悉,最终确定了三层的防守策略:
第一层,关于该纠纷的法律性质,认为应该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而不属于不当得利。
第二层,实体问题质疑,即“医院的开除决定,是否有权单方面调整过去2年已经发放的工资待遇,是否需要被开除人同意”。据此对开除决定和巡视意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
第三层,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医院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不应该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上述三层防守策略,整理相关案例,拟写和答辩状和质证意见并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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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开庭:纠纷的法律性质成为攻防焦点
一审开庭中,基本案情调查和证据的举证、质证,原告和被告除了对医院开除决定中是否有权单方面调整工资待遇外双方并无分歧。
在法庭辩论阶段,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争议巨大,原告律师坚持认为因医院工作失误导致工资计算错误,属于民法典985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即“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我方认为,原告某医院为事业单位,被告之前为在编医生,该纠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不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按《劳动合同法》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法官高度重视关于法律性质的不同意见,引导原被告双方详细充分发表意见并相互辩论。
2026年6月底,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某医院对被告的起诉。
4
二审阶段:是“工资发放”还是“错付资金”?
医院不服一审结果,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结果;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上诉理由也显著增强,认为“医院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因工作失误导致工资计算错误,多发的工资属于错付资金。追讨13万元属于要求“错付资金返还”,是为了维护财政资金,属于不当得利纠纷”。
我方答辩意见为一审法律定性准确,并补充了实体方面的意见和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即使实体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难以获得支持,请求维持一审结果。
2026年8月中,中级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在说理部分用词“原告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说明团队制定的三层防守抗辩策略的第一层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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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感悟:程序性结案,法治的巨大进步
本案中,医院是否多发了工资这个实体问题,一审也和二审均未进行裁判。原告认为多发了,被告认为没有,法院在对此问题进行裁判之前,需要先处理被告提出的关键程序性问题:该纠纷的性质是属于“不当得利纠纷”还是“劳动人事纠纷”(即被告防守辩护策略的第一层)。
为什么该案法律定性这么重要呢?因为若按不当得利,法院有权审理实体问题;若按劳动人事争议,则需要首先提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可以起诉到法院。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该案中,医院显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期间,即使提起劳动仲裁也不会获得支持。本案等于程序性的胜诉了。
被告汪医生因疏忽大意,造成严重后果,被判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其赔偿受害人损失,认罪悔罪,付出了刑法下应有的巨大代价。同时,因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被开除失去工作,因涉刑被开除2014年9月之前的工龄归零,临近退休面临无法办理退休待遇的困境。
交通肇事罪每年4万多起,另有危险驾驶罪23万多起,刑事责任之外,民事影响和其他关联影响也很大,尤其是事业单位等特殊职业群体。作为律师,在民事案件中,我们无法改变案件的发生,但能通过极致的专业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让司法判决更贴合事实与法律。鉴于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对抗性的关系,一方利益的增减,会导致对方利益的减少和增加,这不是零和游戏,而是在各自立场上为法官审理提供更全面的参考,这也是律师的社会价值所在。
【声明】 本文为作者个人专业见解,仅供学习交流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诉讼建议或任何形式之服务承诺,亦不因此与读者形成委托关系。文中内容可能未涵盖最新法规与司法动态,涉及具体事务请咨询执业律师。转载须注明出处并经本所书面授权。
作者介绍

李欢律师
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法学专业,曾在江西赣硕律师事务所执业,自2019年3月起在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执业期间先后办理合同类、劳动争议及工伤待遇、人身损害、民间借贷、股权纠纷、刑事辩护等大量诉讼案件, 积累了处理争议解决的丰富经验及胜诉技巧。
执业领域:
合同纠纷、公司法律顾问及经济犯罪辩护

范乃星律师
华中科技大学医学学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为保荐代表人。
曾学医五载,在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投资公司、制造业公司工作18年,曾任项目经理、保荐代表人、研究总监、财务总监等职务,在资本市场领域的财务、税务、金融,制造业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执业领域:
公司争议、合同纠纷、经济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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