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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6-07-24

2026年7月21日,为破解涉家暴离婚案件事实认定难、证据采信门槛高、裁判尺度把握不一等实务痛点,京师深圳律所婚姻与家事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系列实务分享。本次专题由京师深圳律所婚家委副主任胡紫阳律师主讲,全体婚家委员参与案例研讨与业务交流。
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婚内不忠行为,兼具人格权侵害属性,直接影响婚姻关系解除、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四项核心裁判事项,同时涵盖肢体暴力、精神冷暴力、经济控制、性别反向家暴等多元形态,是家事诉讼中疑难程度较高的案件类型。胡紫阳律师立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反家庭暴力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地方中院、全国妇联发布的权威典型案例,从规范溯源、类案裁判解构、证据体系搭建、诉讼代理策略四个维度展开系统性分享。

一、规范梳理:涉家暴纠纷法律适用
胡紫阳律师首先梳理涉家暴案件核心裁判规范,厘清法律要件与适用边界:
1.离婚层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实施家庭暴力系法定夫妻感情破裂事由,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区别于出轨、同居,家暴具备明确人身危险性,法官裁量准予离婚空间更大;
2.孩子抚养权归属层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3.离婚损害赔偿层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实施家庭暴力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4.家暴情形认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家暴包含身体、精神两类侵害行为,打破“家暴等同于肢体殴打” 的认知误区;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持续性、经常性家暴可认定为虐待;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与精神损害,涉家暴抚养权纠纷应当优先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同时横向对比上期分享的婚内出轨、同居情形,从判离标准、抚养权影响、财产倾斜区间、精神损害赔偿幅度、取证路径多角度建立对比框架,构建完整的婚内重大过错裁判知识体系。
二、典型权威案例解构,提炼统一裁判标尺
本次选取三则公开发布、可溯源的案例,覆盖男方肢体家暴、言语暴力、女方实施暴力(男性受害人)、长期精神冷暴力几大典型场景,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实体裁判结果深度剖析。
(一)案例一:男方持续性肢体 + 精神复合暴力侵害女方
案件概要:双方登记结婚三十一年,四名子女诉讼时均已成年。男方长期持续性辱骂、殴打女方,冲突中当众拖拽致女方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物业介入报警。女方诉请离婚、夫妻财产倾斜分割、家务劳动补偿、家暴精神损害赔偿。证据构成:报警回执、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诊疗记录、伤情影像资料、长期辱骂录音、第三方物业情况说明,形成完整证据闭环。
裁判要点:
认定持续性家庭暴力,依法准予离婚;
夫妻共同房产、商铺向无过错女方倾斜分配;
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并行支持,两项请求相互独立,不存在抵扣关系。
典型意义:妥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受暴妇女离婚后免受骚扰。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
(二)案例二:长期对配偶谩骂诋毁、侮辱人格的,属于家庭暴力
案件概要:赵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经常酒后无故谩骂赵某。外出打麻将后,也经常因为输钱心情不好,侮辱、诋毁赵某。赵某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裁判要点: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典型意义:通过精神侵害实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种表现形式。经常性地用脏话谩骂、羞辱、嘲讽家庭成员,会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伤害,该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进一步拓宽了精神侵害类暴力的范围,明确“语言暴力也是家暴”,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
(三)案例三:长期持续性冷暴力,无肢体伤害情形
案件概要:男女双方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婚后,男方长时间对妻子不加理睬,态度冷淡。平常,二人之间也只是只言片语,交流甚少,性生活冷淡。为此,女方以受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
裁判要点:“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因男方的行为不尽夫妻义务,性生活冷淡,给女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实质伤害,且无和好可能,符合“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并调解无效,故法院应准予离婚。
三、搭建层级化证据体系,厘清各类证据证明力边界
取证难是涉家暴案件代理最大痛点。胡紫阳律师将家暴证据按照证明力进行梯队划分,形成标准化取证清单,可供接待当事人、组织庭审证据直接适用:
1.核心证据:家暴后报警卷宗材料、公安机关《家庭暴力告诫书》、法医伤情鉴定意见、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裁定、施暴人签字确认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2.补强证据:诊疗病历、伤情影像资料、完整录音录像资料、长期持续性聊天记录、经济控制相关银行流水、心理精神诊疗报告;
3.其他佐证证据: 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调解记录,物业情况说明,邻居、未成年子女证人证言。
四、涉家暴离婚案件全流程诉讼代理策略
结合家事诉讼实务经验,胡紫阳律师分享精细化代理思路:
1.家暴案件中需要对受害人更多的关心,体现人文情怀;
2.证据收集方面,因家暴行为存在一定隐秘性,需要尽可能多方收集诸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出不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可单独申请;
4.财产分割倾斜无过错方,子女抚养无过错方优先考虑,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并行支持,两项请求相互独立。

规范与案例分享结束后进入自由研讨阶段。参会律师结合自身承办案件,围绕冷暴力事实证明路径、互相家暴情形下抚养权裁量标准、家暴叠加隐匿转移财产如何主张权益、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最低标准等前沿争议问题充分交流。针对各位委员提出的办案难点,胡紫阳律师结合类案裁判观点,从证据组织逻辑、诉讼请求排序、庭审辩论要点给出可落地的代理方案,现场研讨氛围浓厚。
参会委员一致认为,本次专题承接上期婚内过错系列课程,体系连贯、案例权威,证据清单与代理策略具备极强实操价值,厘清大量类案模糊裁判问题,对办理涉家暴离婚纠纷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家庭暴力绝非家庭内部私事,同时涉及人身权益保护、婚姻关系处置、未成年人监护、财产分配多重法律关系。京师深圳律所婚家委将持续推进常态化系列业务研习,围绕婚约财产纠纷、抚养权争议、家族财富规划、涉外婚姻等细分领域持续开展专题分享,持续夯实婚家律师专业能力,以精细化、体系化法律服务妥善处理复杂家事争议,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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