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3-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01
7号公告解决的问题
02
三港原则:绿港、红港和灰港
是否属于绿港
(第五条的上市公司条款、协定待遇条款,以及第六条的内部重组条款)
↓
红港
(第四条的四大指标)
↓
灰港
(第三条)
绿港是安全港,在中国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红港是危险港,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产生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灰港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1
绿港
符合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在中国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包括:
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也就是说不适用于第7号公告
第六条内部重组安全港: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2
红港
3
灰港
03
7号公告
补齐了我国所得税反避税体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两种纳税调整:第一种叫“一般纳税调整”,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税会差异等事项而作的税务调整,是最常见的纳税调整;第二种纳税调整叫“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可见,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包括六项内容,即
1、转让定价,
2、预约定价安排,
6、一般反避税。
04
如何认定间接转让股权
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
法律规范
关于间接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我国在法规政策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2009年至2015年的细化完善阶段,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698号文),明确间接转让股权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用于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并要求相关的中国居民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材料,包括资金、经营、人员等,以供国税局进一步认定。
2015年至今,在情报获取渠道多样化、便利化以及执法经验的支持下,国税局对间接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已趋于成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文”)对“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从转让主体实质、客体价值及结果(避税是否唯一目的)多维度综合考虑交易的所有安排。
2
司法认定
05
典型案例解析
1
交易基本情况
2
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3
和税务机关沟通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进行审核
4
审核结论和完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01
7号公告解决的问题
02
三港原则:绿港、红港和灰港
是否属于绿港
(第五条的上市公司条款、协定待遇条款,以及第六条的内部重组条款)
↓
红港
(第四条的四大指标)
↓
灰港
(第三条)
绿港是安全港,在中国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红港是危险港,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产生在中国的纳税义务。
灰港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1
绿港
符合税务总局2015年第7号公告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形,在中国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包括:
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也就是说不适用于第7号公告
第六条内部重组安全港:
五、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关的整体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六、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2
红港
3
灰港
03
7号公告
补齐了我国所得税反避税体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两种纳税调整:第一种叫“一般纳税调整”,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由于税会差异等事项而作的税务调整,是最常见的纳税调整;第二种纳税调整叫“特别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可见,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包括六项内容,即
1、转让定价,
2、预约定价安排,
6、一般反避税。
04
如何认定间接转让股权
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1
法律规范
关于间接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我国在法规政策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2009年至2015年的细化完善阶段,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698号文),明确间接转让股权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用于被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实际税负低于12.5%或者对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税,并要求相关的中国居民企业提供境外投资方与其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材料,包括资金、经营、人员等,以供国税局进一步认定。
2015年至今,在情报获取渠道多样化、便利化以及执法经验的支持下,国税局对间接转让股权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已趋于成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文”)对“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从转让主体实质、客体价值及结果(避税是否唯一目的)多维度综合考虑交易的所有安排。
2
司法认定
05
典型案例解析
1
交易基本情况
2
相关各方基本情况
3
和税务机关沟通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资料进行审核
4
审核结论和完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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