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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限届满释放的法律定性与辩护策略——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为视角的实务剖析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6-05-13

一、从一宗诈骗案看羁押期限届满释放的认知误区与法律边界

近期,涂重信律师承办一起涉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作出释放决定,并未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当事人拿到《释放证明书》后,普遍存在这样的疑问:案件是否就此彻底终结?办案机关是否仍会对其采取后续强制措施?

 

(涂律师亲自辩护的一宗诈骗案件的《释放证明》部分截图)

 

二、羁押期限届满释放的法律定性与核心特征

《释放证明书》中通常载明如下内容:因羁押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予以释放。

 

此处需明确核心结论:该类释放不属于无罪释放,而属于纯粹的程序性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该规定的核心本质在于对办案机关的权力进行约束,要求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应办案流程。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必须先行释放当事人,不得违法长期羁押。所以,此条款仅为公民人身自由提供程序性保障,并未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认定,更不意味着办案机关已确认当事人无罪。

 

实践中,当事人容易对不同类型的释放产生混淆,三类释放的法律性质与后续影响存在本质区别:羁押期限届满释放是程序性释放,此时案件尚未办结,办案机关仍可依法对当事人继续追诉;不批准逮捕释放同时兼具实体和程序性质,通常系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没有逮捕必要,后续补充到足够证据之后依然可以追诉;无罪释放是经审判程序确认无罪的实体性释放,之后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约束,不能随便再对同一事实重复追诉。

 

 

 

(一)刑事拘留法定最长期限的实务厘清

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流程是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检察院审查批捕,不同情形下的法定最长期限可依法梳理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有7日的审查期限,加起来最长是10日。

 

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加上检察院的7日审查期,一共最长是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三类法定情形,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日,加上检察院的7日审查期,总共最长为实践中常称的黄金37

 

若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内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或者检察院在7天的审查期限内,没有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办案机关就必须无条件释放当事人(本文开篇所涉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二)本案羁押期限届满释放后案件的走向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因此,涂律师认为:前述所辩护的该宗刑事案件大概率仍在继续推进。公安机关也可能因现有刑事证据不充分,先以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续如掌握相关刑事证据,再进一步决定是否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实际上,结合司法实务情况,羁押期限届满释放后,刑事案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走向:

 

走向一: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最常见的是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处理方式,变更之后案件会继续侦查,当事人必须遵守随传随到、不得干扰证人作证等法定义务。

 

其次是变更为监视居住,这种措施对当事人的限制比取保候审更严格,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也不得随意会见他人。

 

走向二:直接释放,变更为行政处罚,但是刑事案件继续侦查

 

还有一种情况是直接释放不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调整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期限要能够全部折抵刑事拘留期限),但案件依然继续侦查,侦查机关仍然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案件本身并没有终结。

 

走向三:补充证据后重新采取强制措施

 

最后一种也是许多家属最容易忽视的重大风险:若后续侦查机关收集到了新的、充分的有罪证据,完全可以依法对当事人重新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该操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羁押期限届满释放后的关键注意事项

收到《释放证明书》后,首要事项是仔细核对文书上记载的释放原因,不同原因对应不同的案件状态:

 

若释放原因记载为羁押期限届满,则属于程序性释放,案件大概率仍处于侦查过程中;若记载为不批准逮捕,通常意味着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当事人无逮捕必要或不构成犯罪;若记载为撤销案件,则表明侦查机关已认定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案件正式终结。

 

其次,应确认自己有没有被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如果释放的时候同时收到了《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决定书上的要求:取保候审未经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无论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不能干扰证人作证,亦不得毁灭证据或者串供。违反上述义务,不仅可能被没收保证金,还可能被直接变更强制措施,甚至重新被逮捕。此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的法律后果。

 

即使已被释放,若尚未委托律师介入辩护,亦应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释放不等于案件终结,律师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变更或者解除非羁押强制措施,还能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专业法律意见,更可以提前为后续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做好辩护准备。刑事案件中,律师介入越早,能争取的辩护空间越大,这一结论符合司法实践规律。

 

若后续案件最终被确认无罪,例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决无罪,则当事人此前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损害,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关于2025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法〔202575号)2025519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标准已经调整为475.52元。但这里一定要明确:仅仅羁押期限届满释放本身,并不等同于已经确认无罪,不能直接依据释放证明书去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释放后一定要保持通讯畅通。如变更住址或者联系方式,须及时向办案机关报告。切误认为案子结了就可以躲避,更不得故意与办案机关失联,一旦失联,可能被直接列为在逃人员,后果较原状严重许多。释放当日,应及时跟辩护律师沟通,由辩护律师及时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的具体进展,核心在于确认释放的具体原因,确认是否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类非羁押强制措施。此后,当事人只需要持续保持和律师的沟通,配合律师的工作,为后续可能到来的审查起诉阶段做好准备。

 

四、总结

因羁押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是法律为公民提供的程序性权利保障,该处理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终结,当事人仍可能面临后续刑事追诉风险。

 

当事人领取《释放证明书》后,应当仔细核对释放事由、确认案件状态,严格遵守非羁押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保持通讯畅通,并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黄金37天”是刑事案件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当事人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辩护;面对刑事案件,理性应对、积极配合专业律师开展工作,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优选择。

 

(以上内容仅为作者本人的意见,仅为参考,不构成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介绍

涂重信律师

 

教育背景与专业资质 :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英语专八、企业合规师(高级)、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岗位专业证书

 

职业经历与社会职务 :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纪委副书记

深圳律协行业合规委委员

深圳市河套调解中心调解员

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

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

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兼职副研究员

第二届京师律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涉外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低空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

  • 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熟悉国际规则,处理跨境法律问题,起草双语合同。

  • 海事海商与国际货代法律 :为国际贸易和货代物流公司(海运、空运、陆运、多式联运等)提供法律咨询,审阅货代合同超 +1000 份,擅长处理国际货代行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

  • 刑事辩护 :专注经济犯罪、商事犯罪辩护,办理大量无罪案例,成功挽救100+家庭或者公司。

  • 企业合规与知识产权 :为高新技术产业公司提供合规法律服务,保护企业创新成果。

  • 低空经济法律服务:低空立法与政策合规;产业生态构建支持;知识产权与技术保护;投融资与政企合作

  • 新能源与能源合同管理 :为新能源企业提供合同管理服务。

  •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服务理念与团队优势 :认真负责,用心办案,赢得客户信任。团队成员 “法律 +” 背景,提供高价值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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