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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赋能下港资港法港仲裁—— 涉港商事争议解决实务路径精讲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6-05-27

引言:

一国两制规则衔接下的跨境争议解决范式革新

 

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持续深化,港资企业在内地投资布局、商事交易、股权合作、项目履约场景日益常态化,产生大量主体、履行、标的均在内地的“纯内地化港资商事争议”。此类争议传统解决模式存在显著痛点:若无传统涉外、涉港因素,内地司法实践长期否定当事人选择境外法律、境外仲裁的效力;跨境争议面临法系割裂、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难、事前财产保全缺位、境外裁决内地执行壁垒等问题,严重制约交易安全与争议救济效率。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3 号)正式施行,叠加 2026 年 3 月 1 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落地生效,以及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裁决互认执行配套安排的迭代完善,“港资港法港仲裁” 从政策探索正式固化为确定性、可落地、可复制的商事争议解决制度。

 

该制度核心价值在于:突破传统涉外因素的刚性限制,为粤港澳大湾区港资企业构建起“内地交易场景 + 香港实体法适用 + 香港仲裁管辖 + 内地司法保全 + 两地闭环执行” 的全新争议解决路径。本文以新规条文为根基、真实判例为支撑、实操流程为核心,系统梳理制度突破、规则适配、实操要点与风险边界,为跨境商事主体提供精准、可复用、可落地的实务指引。

 

一、涉外涉港争议解决新逻辑:港资港仲裁制度内核与两地保全司法新实践

(一)“港资港法港仲裁” 制度的法定内涵与核心突破

结合法释〔20253 号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实务中所称 “港资港法港仲裁”,具备严格的法定适用边界,并非所有港资企业均可适用,其精准定义如下: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登记的港资投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即便案涉交易的主体、履行地、标的均位于内地、无任何传统涉港涉外因素,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约定香港为仲裁地并提交香港仲裁机构仲裁的,内地法院应当认定仲裁协议合法有效,不得否定其效力。

 

该司法解释彻底颠覆了内地涉外仲裁的传统认定规则,实现三大核心制度突破,彻底解决过往实务争议:

 

第一,突破涉外涉港因素刚性要求。原司法规则下,无涉外、涉港因素的纯内地商事纠纷,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境外法律的协议因“规避内地司法管辖、违反内地专属管辖规则” 大概率被认定无效。新法释〔20253 号专门为湾区港资企业创设例外规则,豁免涉外因素审查,从立法层面认可纯内地港资交易的港法、港仲裁约定效力。

 

第二,突破内地法律默认适用规则。内地商事合同以适用内地法律为基本原则,当事人选择境外法律的效力需严格审查。本次新规明确湾区港资企业可自主选择香港实体法作为合同适用法,适配港商长期熟悉的普通法体系,解决成文法与普通法法系差异带来的规则适配难题。

 

第三,确立仲裁地本位的裁决国籍规则。新规联动后续新《仲裁法》仲裁地制度,明确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裁决,属于香港籍仲裁裁决,直接适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及《纽约公约》,打通内地执行、全球执行的双重通道。

 

(二)内地与香港仲裁程序相互保全安排:港仲裁的内地司法保障体系

仅有仲裁协议效力的突破,不足以完全保障债权实现,跨境争议的核心痛点之一即为仲裁程序中财产转移、证据灭失的风险。2019 年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两地保全安排》),搭配 2025 年最高法发布的涉港仲裁典型案例,构建起 “香港仲裁为主、内地保全为辅” 的全周期司法保障机制,是港资港仲裁制度落地的核心配套支撑。

 

1.适用范围与核心权限

《两地保全安排》明确:凡仲裁地设于香港的仲裁案件,无论是仲裁立案前的预保全,还是仲裁审理中的正式保全,当事人均可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三类完整保全措施,全覆盖解决港仲裁无内地司法强制力的短板。

 

2.管辖法院精准界定

当事人可向内地财产所在地、证据所在地、行为履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单独申请保全,无需变更仲裁管辖、无需在内地起诉,实现“仲裁在香港、保全在内地” 的程序分离与效能叠加。

 

3.实务简化利好

司法实践已统一裁判尺度:香港仲裁协议、仲裁受理通知书等境外材料,无需繁琐公证认证流程,仅需提交有效文本及中文译本即可审核;相较于普通涉外诉讼保全,审核周期大幅压缩,保全落地效率显著提升。

 

(三)标杆实操案例:全国首例无涉港因素港资港仲裁裁决执行案(2025 深圳中院)

本案为法释〔20253 号生效后司法落地首案,彻底厘清实务争议,确立同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具备极强的借鉴价值。

 

1.基本案情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53号批复正式施行后,全国首例适用该新规认可并执行无涉外、无涉港因素港资港仲裁裁决的标杆性司法案例,裁判文书及案例解读由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深圳中院官方同步公示,具备最高司法参考效力。

 

案涉基础交易全程发生于内地境内,无任何传统涉外、涉港连接点:申请人为深圳前海注册设立的港资科技企业,属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法定适配主体;主债务人为内地企业、担保人为内地自然人陈某,交易签约地、履约地、款项支付地、争议标的均全部位于内地,不存在境外主体、境外履约、境外资产等常规涉外仲裁适用要素。

 

交易完整背景为:2024年,申请人与内地主债务人开展商事合作,因主债务人履约违约,申请人在前海法院提起内地诉讼,经一审、二审审理,深圳中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主债务人需承担价款、违约金等合计6000余万元给付责任。为保障债权足额落地,申请人与担保人陈某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标准化港资港仲裁条款:合同整体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保证责任产生的全部争议,提交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地固定为香港,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后续主债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担保人陈某拒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依据双方合法有效的仲裁约定,向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正式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严格按照香港仲裁规则完成立案、文书送达、证据质证、开庭审理全流程,最终作出终局仲裁裁决,裁令担保人陈某向申请人支付全部价款、违约金合计6000余万元。香港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据内地与香港裁决互认安排,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认可并强制执行该香港仲裁裁决。

 

2.对方核心抗辩与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担保人陈某)全程核心抗辩逻辑延续内地传统司法惯性,也是此前同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痛点:

 

其一,案涉交易全部主体、行为、标的均在内地,无任何法定涉外、涉港因素,属于纯粹内地商事纠纷;

 

其二,依据旧有司法规则,无涉外因素的内地商事争议,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境外法律适用的条款,属于规避内地司法管辖、突破内地专属管辖规则的无效约定,据此主张案涉香港仲裁协议整体无效,对应的香港仲裁裁决不应获得内地法院的认可与强制执行。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精准聚焦新规核心突破:纯内地化湾区港资交易、无任何涉外涉港因素的情形下,当事人约定的香港法律适用条款、香港仲裁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3.法院裁判详细要点与司法审查细节

2025929日,深圳中院经合议庭专项合议、严格对照法释〔20253号批复及两地仲裁裁决互认安排,作出终审裁定,完整细化司法审查标准,具体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主体资格专项审查(硬性法定门槛)。法院严格核验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确认企业注册地为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前海,属于批复明确规制的“大湾区内地九市登记港资企业”,完全适配新规例外适用主体,满足港资港仲裁制度的前置核心条件。

 

第二,仲裁协议效力实质性认定。法释〔20253号批复专门为湾区港资企业创设规则例外,彻底豁免此类案件的涉外、涉港因素审查义务,不再以“无涉外因素”否定境外仲裁约定效力。案涉《保证合同》中香港法律适用、香港仲裁管辖、仲裁地约定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不存在欺诈、胁迫、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情形,依法认定仲裁协议完整有效。

 

第三,仲裁裁决性质与管辖合规审查。案涉争议仲裁地明确约定为香港,根据新规仲裁地本位规则,该裁决依法认定为香港籍仲裁裁决,属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定可认可、可执行范畴;同时核查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具备合法仲裁资质,仲裁程序严格遵循香港仲裁规则,文书送达、庭审流程、裁决作出全程合规,无程序瑕疵。

 

第四,不予执行情形排他审查。法院全面排查两地仲裁互认安排中列明的不予执行情形,确认案涉裁决不存在程序违法、裁决事项超出仲裁范围、违反内地社会公共利益、管辖违法等排除执行事由。

 

最终裁判结果:全额认可涉案香港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依法裁定启动内地强制执行程序,对被申请人陈某名下内地银行账户、不动产、股权等全部可执行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最终实现6000余万元债权全额执行到位,裁定已发生完整法律效力。

 

4.案例核心价值与实务实操指引

1 司法规则颠覆性落地本案正式终结内地司法领域数十年“无涉外因素则境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惯性裁判思维,以生效司法裁定固化新规效力,明确大湾区港资企业的纯内地商事交易,可合法适用香港实体法、约定香港仲裁管辖,彻底解决同类交易的效力争议。

 

2统一全国裁判尺度作为新规生效后全国首案,本案确立了主体核验-协议效力认定-裁决性质判定-合规性排查的四步标准化审查流程,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港资港仲裁执行案件提供了统一裁判范式。

 

3实务实操核心借鉴要点一是签约前置风控,湾区港资企业签约前必须核验自身注册地资质,锁定法定适用主体资格;二是条款精准设计,交易合同、担保合同、补充协议需统一明确香港法律适用、香港仲裁机构、香港仲裁地三大核心要素,条款表述规范无歧义;三是争议解决路径优化,主债务诉讼+担保债务港仲裁的组合模式合法合规,可实现债权双重保障;四是执行落地高效性,合规港仲裁裁决内地司法审查标准宽松、仅做程序性审查,不干预实体裁判内容,执行通过率极高。

 

4制度赋能价值本案落地标志着“港资主体+内地交易+香港仲裁+内地执行”的完整闭环争议解决模式正式司法定型,为大湾区港资企业投融资、股权合作、担保交易、项目履约等全场景商事交易,提供了安全、合规、高效的新型争议解决路径。

 

(四)高标保全新实务案例:8 亿元股权回购香港仲裁内地保全案(2025 杭州中院)

1.基本案情

本案为2025年内地与香港跨境仲裁保全标杆性大额商事案例,由知名律所官方公示、浙江法院系统司法实践复盘收录,是大湾区港资跨境投融资、股权回购领域“香港仲裁+内地同步保全”的典型落地范本,对大额跨境交易风险防控具备极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案涉交易为跨境私募股权投资回购项目,整体交易架构合规完整,签约主体涵盖境外专业投资基金与境内多家投融资主体。申请人为境外合规投资基金,长期深耕内地跨境股权投资领域;被申请人为内地十余户企业及自然人主体,交易全部底层资产、股权标的、履约主体均位于内地。双方前期签订跨境股权投资《股东协议》《股权回购协议》,合同中提前设置标准化跨境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案涉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全程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所有股权回购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仲裁,法定仲裁地固定为香港,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具有强制约束力。

 

交易履约过程中,触发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被申请人多方主体拒不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持续违约,产生大额本金及利息给付债务,整体争议标的本息合计超8亿元。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内地核心资产,规避后续仲裁裁决执行,申请人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在正式启动HKIAC香港仲裁立案程序的同时,同步向财产集中地管辖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跨境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全部内地核心资产。

 

2.案件核心争议与实务难点

本案作为超8亿元大额跨境股权回购保全案件,叠加主体多、资产分散的特点,形成三大核心实务难点,也是同类大额港仲裁保全案件的共性痛点:

 

第一,被申请人主体繁杂,共计十余户内地企业、自然人主体,责任主体分散、权责交叉,统一保全立案、线索核验难度极大;

 

第二,涉案资产类型多元且分布零散,涵盖内地企业股权、大额银行账户资金、经营性不动产及其他投资性资产,跨品类资产核查、精准查封统筹难度高;

 

第三,跨境司法核验壁垒突出,香港仲裁立案材料、仲裁规则文件、境外主体资质文件均为域外文书,传统涉外保全核验流程繁琐、审核周期长,极易导致资产提前转移。

 

本案核心争议要点:香港仲裁立案阶段,尚未作出实体裁决的前提下,内地法院是否支持大额、多主体、多品类的全覆盖财产保全,以及跨境材料简化核验、快速保全落地的实操标准。

 

3.实操解决方案与法院审查、落地细节

本案实务团队针对性搭建标准化落地方案,适配内地法院涉港仲裁保全快速审核机制,全程合规高效推进,五周内实现全额保全落地,具体操作细节如下:

 

第一,完备跨境文书体系,豁免公证认证流程。整理提交完整的《股权回购协议》(含仲裁条款原件)、HKIAC官方仲裁立案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文本、境外主体资质证明等全套域外材料,统一配齐规范中文译本,依据最新司法尺度,无需繁琐公证认证,直接完成法院材料初审。

 

第二,精细化梳理财产线索,实现全覆盖保全。逐一对被申请人名下内地股权、银行账户、不动产等资产线索进行固化、分类整理,明确保全标的范围、权属信息、资产所在地,确保保全范围精准覆盖8亿元全部债权额度,无遗漏、无超额保全瑕疵。

 

第三,采用低成本合规担保方式。摒弃高额现金担保模式,提交合规保险公司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担保额度足额匹配涉案标的,大幅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契合当前法院涉港保全主流担保认可方式。

 

第四,依托两地线上核验通道提速。对接杭州中院涉港仲裁专项快速审核通道,配合法院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线上信息核验机制,快速核实仲裁立案真实性、仲裁地合法性、条款有效性,大幅压缩审核周期。

 

最终落地结果:本案自保全申请提交之日起,五周内完整完成材料审核、司法裁定、资产查封冻结全流程,足额冻结被申请人全部内地核心资产,保全额度全额覆盖8亿元本息债权,彻底阻断资产转移风险。

 

4.案件实操启示与实务标准化指引

1 彻底破解境外仲裁执行空转难题本案直观验证“香港仲裁定责+内地保全控资产”的闭环优势,香港仲裁负责实体争议审理裁决,内地法院前置财产保全锁定核心资产,彻底解决传统境外仲裁“胜诉无财产可执行”的行业痛点,是大额跨境投融资交易的最优风控模式。

 

2涉港仲裁保全审核效率显著优于普通涉外案件内地法院对法释〔20253号新规适配的港资、涉港仲裁保全案件,已设立专项快速审核通道,文书要求简化、核验标准宽松、审批流程精简,落地效率远高于普通涉外诉讼保全、境外仲裁保全。

 

3担保模式灵活降本增效司法实践已全面认可保险保函、银行保函作为涉港仲裁保全的合法担保方式,无需大额现金质押,企业可将保全资金成本控制在极低区间,极大降低跨境维权的资金压力。

 

5.大额交易标准化风控借鉴

跨境股权回购、大额投融资交易,需前置约定HKIAC等香港合法仲裁机构、明确香港仲裁地与香港法律适用;争议发生后采取“同步仲裁立案+同步内地保全”的组合策略,多主体、多资产案件需精细化梳理线索、配齐合规文书,可最大化保障债权安全。

 

二、2026 年新《仲裁法》:涉外仲裁规则重构与港资港仲裁的全面适配

 

2026 3 1 日施行的新《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三十年首次重大修订,其中涉外仲裁规则的革新,与法释〔20253 号、两地保全安排形成制度闭环,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 “仲裁地本位” 规则,为港资港仲裁模式提供上位法支撑。

 

(一)核心制度革新:正式确立仲裁地规则,统一两地仲裁法理逻辑

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条明确仲裁地核心规则: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地,仲裁地直接决定仲裁程序适用法、司法审查管辖法院及裁决国籍,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该修订彻底改变旧法“以仲裁机构所在地认定裁决国籍” 的陈旧规则,与香港仲裁条例、国际通用仲裁规则完全接轨,对港资港仲裁产生三大确定性影响:

 

第一,裁决国籍法定化。只要约定仲裁地为香港,无论选择何种香港仲裁机构,裁决均属于香港籍裁决,自动适用两地裁决互认安排与《纽约公约》,全球执行效力有法定保障;

 

第二,程序规则清晰化。仲裁地为香港的,仲裁程序优先适用香港仲裁规则,实体法律可约定香港法,完全适配港商交易习惯;

 

第三,司法审查边界明确。内地法院仅能依据法定情形对香港裁决进行有限审查,不得随意否定裁决效力,最大限度尊重境外仲裁自治。

 

(二)临时仲裁有限放开:丰富港资企业争议解决工具

新《仲裁法》第八十二条有限放开涉外临时仲裁,明确自贸区、大湾区等特定区域企业的涉外纠纷,可选择临时仲裁模式。该规则适配湾区港资企业的跨境交易需求,允许当事人在香港仲裁框架下选择临时仲裁,无需依托常设仲裁机构,具备程序灵活、保密性更强、成本更低、自主性更高的优势,且临时仲裁裁决同样属于香港裁决,可在内地申请认可执行,进一步拓宽港资港仲裁的适用场景。

 

(三)涉外仲裁范围扩容:全覆盖港资企业经营全场景争议

新《仲裁法》删除旧法涉外仲裁仅适用于“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 的限制性规定,将涉外仲裁范围拓展至所有商事争议。自此,港资企业涉及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房地产、供应链、服务合同等全部商事纠纷,均可通过港法港仲裁模式解决,实现经营场景全覆盖。

 

三、全流程实操指引:港资港法港仲裁从签约到执行的标准化操作

 

结合新规与司法实践,本文梳理出可直接落地的标准化操作流程,涵盖条款设计、保全申请、仲裁推进、裁决执行四大核心环节,规避实操瑕疵。

 

(一)前端风控: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标准化设计

1.适用主体硬性要求

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注册的港资企业可适用本制度,非湾区港资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均不适用,签约前必须核验营业执照注册地与企业性质。

 

2.示范有效条款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均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排除冲突规范)。

 

仲裁约定:因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香港XX 仲裁中心】,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管辖排除:各方一致排除内地、香港法院的司法诉讼管辖,确认本仲裁协议为专属争议解决方式。

 

(二)中端保障:香港仲裁配套内地保全申请实操要点

1.申请时机

分为仲裁前30 日内预保全、仲裁立案后正式保全两类,仲裁中保全审核通过率更高、稳定性更强,为实务首选。

 

2.必备材料清单

保全申请书、有效仲裁条款文本、香港仲裁机构受理通知书、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明确财产/ 证据线索、合规担保材料(保函优先)。所有境外材料无需公证认证,附中文译本即可。

 

3.管辖选择优先级

优先选择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便于后续查封、处置、执行衔接,最大程度保障债权落地。

 

(三)中端审理:香港仲裁程序标准化推进

当事人选定仲裁机构后,完成立案缴费、仲裁庭组建、证据交换、开庭审理、裁决作出全流程。香港仲裁严格遵循保密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线上线下结合审理,程序高效灵活;快速程序3-6 个月、普通程序 6-12 个月,一裁终局,无上诉程序,极大缩短争议解决周期。

 

(四)后端落地:香港裁决内地认可与执行流程

1.管辖法院

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2.核心材料

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原件及译本、仲裁协议、主体证明、裁决生效证明、授权文书。

 

3.司法审查边界

内地法院仅审查仲裁协议效力、裁决终局性、程序合法性及公共利益底线,不进行实体事实与法律适用的二次审查,审查标准宽松、通过率极高。

 

四、实务风险边界与精准防控方案

(一)主体资格适用风险(最高频风险)

风险内容:非粤港澳大湾区九市注册的港资企业,不适用法释〔20253 号例外规则,无涉外涉港因素时,港仲裁、港法约定仍会被认定无效。

 

防控方案:交易签约前核验企业注册地,严格限定适用主体;非湾区港资企业,需主动创设合法涉外因素,或改用内地仲裁、内地法律。

 

(二)香港法律查明与适用风险

风险内容:内地律师普遍不熟悉普通法体系,香港法律查明耗时、成本较高,易出现法律适用偏差。

 

防控方案:复杂交易实行“内地律师 + 香港律师” 双团队协作;合同中明确约定败诉方承担法律查明、跨境律师费用,降低维权成本。

 

(三)保全担保成本风险

风险内容:大额标的保全需配套高额担保,现金担保资金占用压力大。

防控方案:全程采用保险公司、银行保函替代现金担保,将担保成本控制在1%-3% 区间,大幅降低资金压力。

 

(四)裁决不予执行的程序性风险

风险内容:对方当事人可能以仲裁程序瑕疵、送达违法、证据瑕疵等理由申请不予执行。

 

防控方案:全程严格遵循香港仲裁规则,留存完整的程序文书、送达记录、证据链;规避违反内地公共利益、专属管辖的情形,杜绝程序瑕疵。

 

结语:港资港仲裁是湾区跨境争议解决的最优法治化路径

 

法释〔20253 号司法解释、2026 年新《仲裁法》、两地仲裁保全与裁决互认安排,共同构建起 “规则统一、程序闭环、保全有力、执行畅通” 的港资港法港仲裁制度体系。该制度既尊重香港普通法的交易规则与商事习惯,又依托内地司法强制力补足跨境仲裁的执行短板,完美适配粤港澳大湾区港资企业的交易场景与争议解决需求。

 

相较于传统内地诉讼、内地仲裁、境外无保全仲裁模式,港资港仲裁具备自治性强、保密性高、规则适配、保全高效、全球可执行的核心优势,是当前涉港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兼具安全性、灵活性与性价比的最优路径。商事主体在实务中只需严格把控主体适格、条款设计、程序合规、风险防控四大核心环节,即可最大化发挥制度红利,为跨境投融资、商事交易、权益保障提供坚实的法治化支撑。

 

律师介绍

JINGSH SHENZHEN

付英律师

 

调解员、仲裁员、律师、法律学者、中外法律融合使者。1994 年至今专注争端解决,业务覆盖 “一带一路” 14 国及欧美地区,2020 年至 2025 年,处理涉外案件 137 例。

 

系加拿大律协、魁北克犹太律协、加拿大国际法委员会、加拿大 ADR 仲裁委员会、美国明尼苏达州高等法院调解协会会员。

 

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常务理事、投资争议化解联合工作委员会理事长。出版葵花法律系列丛书 22 部逾 1600 万字,在《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刊发专栏文章逾 200 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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