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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4-06-12
故意伤害案
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婷圆律师从案情概况、案件阶段、现场监控、质证意见、争议焦点等层面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
某日凌晨,被告人A与朋友因价格不合适拒绝了代驾司机B的代驾服务,代驾司机B便对被告人A及其朋友进行辱骂,A忍无可忍踹了B的单车,导致B轻伤。B报警,经司法鉴定,B右脚第五跖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案件审理中,A获得B的谅解并赔偿,但在审判阶段,公诉方调整了量刑建议。辩护围绕A的主观故意和踹车行为与B伤情的因果关系展开。
陈述控方意见
陈述辩方意见
综上所述,辩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产生任何肢体冲突,且伤害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具有唯一排他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表研讨意见
自由发言
总结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故意,即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并且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身体的损害。与之相对的是过失伤害,即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不作为导致了他人受伤,但并无主观上伤害他人的意图。而意外事件则通常指在没有任何人的故意或过失下发生的事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如何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过失还是意外,是案件辩护和量刑的关键。
非法经营案
本环节的主持人为京师深圳律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婷圆律师。
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京师深圳律所执业律师夏翠宜律师首先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某某集团委托陈某、刘某等人进行公转私操作,将资金转移至指定个人账户。陈某、刘某提供了由林某、委托人A等人注册的多家空壳公司,将空壳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各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再将资金转账至某某集团指定的个人账户,或到银行柜台取现后交给某某集团员工。委托人A提供了以其本人名义注册的两家公司和让他人注册的公司银行账户及其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上述非法“公转私”服务,涉及金额数亿,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A被拘留调查,现取保候审。
陈述控方意见
陈述辩方意见
发表研讨意见
在案件讨论中,京师深圳律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孙伟律师点明了公转私行为的客观存在、实控人的主观明知和盈利目的。对于案件中的两个主犯,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且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明显。至于案件中的其他当事人,他们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提供给主犯使用,虽然没有获利,但他们的行为可能难以争取不起诉,因为他们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如未核实交易情况、配合提取现金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考虑通过情节轻微、获利较小等理由争取不起诉。同时,律师也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争取更合理的法律处理结果。
自由发言
参会人员就非法经营罪、行政违法性、帮助犯、辩护思路和方案等要点展开深入地探讨交流。
总结
在实务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往往涉及对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经营秩序等问题的判断。随着经济形态的多样化,一些新兴的经营模式,如互联网金融、跨境电商等,常常因为法律滞后而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这就给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带来了挑战。此外,对于经营活动的性质、规模、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评估,也是判断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本案被告人提供"公转私"服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通过深入研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会成员了解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总结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以及行政监管的动态。
通过对具体的刑事疑难案件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律师们可以分享各自在刑事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和见解,锻炼自己的法律思维能力,促进知识和经验的交流,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京师深圳律所刑委会将持续推出系列专业讲座,期待各位同仁的积极参与(下附案例征集报名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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