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1-10-28
【案例回顾】
“《房屋产权协议书》
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家庭幸福,安逸稳定,我李先生自愿将名下房屋产权100%份额给予妻子王女士(房屋位于某某小区**号),这是我对妻子爱的表现,这也是对妻子一辈子的承诺,立字为据,永不反悔。
立字人李先生”
【律师视角】
一、什么是婚内财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什么是婚内赠与?
三、二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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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一句话总结
3.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内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同所有或安分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且未经过公证,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作者:李爽律师
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类型、效力争议以及司法实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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