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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预定价“对赌”为何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从立案趋势看行业刑事风险边界的重构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5-09-26

 

近期,深圳水贝黄金市场出现多起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预定价对赌平台立案侦查的案件。这一转变标志着此类行为已从民事纠纷、行政违规层面,彻底升级为刑事犯罪。

 

这一转变令许多行业从业者感到错愕。侦查机关立案的罪名不是常见的非法经营罪,也不是诈骗罪,为何是“开设赌场罪”?这一定性不仅决定着料商老板的命运,更直接关系到下游商户预付资金的性质与追回可能性。作为专注该领域的律师团队,本文将穿透这一变化的法理内核,为您的企业厘清风险边界。


 

核心模式:“预定价对赌”如何运作?

JINGSH SHENZHEN

首先,我们必须清晰界定被指控的行为模式所谓“预定价对赌”,并非传统的、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黄金预定价,而是其“异化”形态通常具备以下特征的投机行为

1.低保证金杠杆化交易

客户仅需支付黄金总价1%-3%的定金(如1万元/公斤),即可获得价值近百万元黄金的交易额度。

 

2.差额结算,无实物交割意图

交易双方并无真实的提货或交货意图。合约到期后,仅根据金价涨跌计算差价,进行资金划转,盈亏相抵。

 

3.反复交易与集中化,高频对赌

平台通常通过小程序或私密微信群运作,允许客户在短时间内频繁“买涨”或“卖空”,实质是围绕黄金价格波动的持续性对赌。

此类模式已完全脱离黄金贸易的实体经济属性,演变为纯粹的金融投机工具。


 

罪名辨析:为何是“开设赌场罪”?

为何不是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JINGSH SHENZHEN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这一选择初看出乎意料,细究之下却深谙法理精髓。它绕开了传统金融犯罪定性的复杂争议,直指行为的核心本质

 

1.非法经营罪:看似最贴切,实则存在核心障碍

黄金预定价“对赌”模式表面看似符合非法经营罪,该模式未经国家批准,实施了类似期货交易的业务(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对冲了结),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特征之一。


尽管对赌模式涉及类期货交易,但我国对“预定价”缺乏明确的行政法规禁止。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我国目前对“预定价”这类场外衍生品并无明确的行政法规予以禁止。其是否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期货交易”的严格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主张,这是“货物买卖”的创新形式,而非典型的非法期货业务。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下,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诉时会面临证据门槛高、定性争议大的挑战。


2.诈骗罪:难以证明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如果平台在最初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或搭建的是纯虚假的“盘口”,后台随意操控数据,那么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


在大多数案件中,料商平台在初期往往是真实与客户进行对赌的,金价波动也真实存在公安机关在立案初期,很难立即获取证据证明料商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所有客户定金的主观故意。除非有内部证据(如聊天记录、财务指令)表明其计划就是“收钱跑路”,否则定性为诈骗罪证据链极为薄弱,容易在批捕或起诉阶段被否决。

 

 

3.开设赌场罪:精准打击行为本质的“神来之笔”

公安机关“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堪称一次精准的“降维打击”。这一定性是司法机关对行为本质的深刻洞察和司法智慧的体现,其合理性基于以下四点:


1)行为本质契合开设赌场特征:提供了组织化、持续性的赌博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精神,只要行为人设立了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网站,并制定了赌博规则,抽头渔利,即构成开设赌场。在此模式中:


“场”:料商搭建的交易系统或微信群,就是虚拟的、组织严密的赌场。


“赌”:交易的输赢不依赖于任何生产经营或分析判断,几乎完全取决于不可预测的国际金价瞬时波动,这具有绝对的偶然性,与赌场里的“押大小、赌输赢” 的赌博本质无异。参与者赌的是价格方向,而非进行真正的供应链融资。


“开设”:料商制定规则(定金比例、涨跌方向)、接受投注、结算盈亏,并从中赚取手续费或点差或直接作为庄家与客户对赌来营利,这就是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营利性行为。


2)核心客体契合: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单纯的金融秩序。

非法经营罪侧重于保护“市场秩序”,而开设赌场罪保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此类预定价对赌,引诱大量人员参与其中,沉溺于价格涨跌的投机,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滋生高利贷和暴力追债等衍生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直接地体现在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的破坏上,这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同源。


3)司法实践的成熟借鉴:与“二元期权”案一脉相承。

近年来,针对那些以外汇、黄金等价格指数为标的,押注一定时间内涨跌方向的“二元期权”交易,多地法院(如浙江、广东)已有多起生效判决,明确将其认定为赌博行为,并将组织者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当前水贝的预定价对赌,在商业模式上与“二元期权”高度相似,司法机关沿用这一成熟的定罪思路(以价格波动为标的、押注涨跌方向的行为本质是赌博,组织者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具有先例支持和法理一致性。


这一定性跳出了“金融犯罪”的思维窠臼,不再纠缠于其是否完全符合“期货”的技术定义,而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不仅降低了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也更准确地评价了其社会危害性。


 

不同定性带来的天壤之别:商户面临“赌资没收”风险

JINGSH SHENZHEN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不同定性带来的天壤之别,我们需要从定罪要件、刑罚后果和对商户的影响三个维度进行全景式对比。

 

对比维度

 

开设赌场罪(新趋势)

非法经营罪(传统路径)

诈骗罪(特定情形)

民事纠纷(过往常见)

办案机关证明重点

 

证明平台的组织性、开放性和赌博规则

证明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及违反的“国家规定”

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证明交易方式符合非法期货的特征

对料商

 

 

刑罚更重: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罚相对较轻: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罚最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不涉及刑责,司法判例大多共担风险,料商退回部分本金(一般在50%—70%)

对下游商户(客户)

 

 

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赌资”:根据刑法规定,赌资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商户追回本金的法律地位最弱,极可能血本无归。

涉案资金被认定为“赃款”: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商户作为被害人,有较大可能按比例追回部分损失。

涉案资金作为“赃款”:应追缴发还被害人。商户是明确的被害人,财产权利受保护。

通过诉讼追回本金或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行为性质

 

 

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赌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

扰乱市场秩序,惩罚违规经营,整顿市场秩序

保护公民财产权,惩罚欺诈行为

合同纠纷,私人经济纠纷

 

如图所示,对下游商户而言,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是最为不利的局面。这意味着您参与交易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评价为“参与赌博”。您支付的定金不再是受合同法保护的“预付款”或“货款”,而是“赌资”。国家打击赌博的公共政策远高于对个别“赌徒”财产损失的保护,因此“赌资”追缴后不再返还。这为所有行业从业者敲响了最响亮的警钟。


 

律师建议:在刑事风险面前,如何构筑“防火墙”?

JINGSH SHENZHEN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您的企业必须采取行动,进一步提升合规底线,与“赌博”属性进行严格切割。

1.合同条款是生命线

在所有预定价合同中,必须白纸黑字明确“交割”义务:“本合同项下黄金实物交割是双方不可撤销的核心义务,若一方拒绝交割,需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对方全部损失这是证明交易属于货物买卖而非金融赌博的第一道防线。


2.流程证据链是护身符

严格执行合同保留完整的看货、提货、运输、交货验收全流程证据,形成完整的实物交割证据链。


3.引入第三方监管与律师合规审查是必需品

在与料商合作前,核查其是否具备实物交割能力。对于任何提供异常低定金、鼓励频繁买卖、不提实物交割的平台,保持高度警惕,宁可不做,不可错做。在进行大额预定价交易前,最好由专业律师提前进行刑事风险评估避免无意中踏入刑事雷区


 

结语:唯有合规,方能致远

JINGSH SHENZHEN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是司法实践对行业乱象的精准回应,同时也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任何脱离实体贸易的金融游戏,终将面临刑事法律的严惩。对于黄金珠宝企业而言,规避风险已不能仅依赖商业判断,而需构建专业法律团队支撑的合规体系。本团队已为多家企业提供预定价模式刑事风险筛查与合规改造服务,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由律师提供针对性建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金珠宝法律事务部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介绍

JINGSH SHENZHEN

邱丽平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珠宝行业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熟悉珠宝行业法律事务,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近期,深圳水贝黄金市场出现多起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预定价对赌平台立案侦查的案件。这一转变标志着此类行为已从民事纠纷、行政违规层面,彻底升级为刑事犯罪。

 

这一转变令许多行业从业者感到错愕。侦查机关立案的罪名不是常见的非法经营罪,也不是诈骗罪,为何是“开设赌场罪”?这一定性不仅决定着料商老板的命运,更直接关系到下游商户预付资金的性质与追回可能性。作为专注该领域的律师团队,本文将穿透这一变化的法理内核,为您的企业厘清风险边界。

图片


 

核心模式:“预定价对赌”如何运作?

JINGSH SHENZHEN

首先,我们必须清晰界定被指控的行为模式所谓“预定价对赌”,并非传统的、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黄金预定价,而是其“异化”形态通常具备以下特征的投机行为

1.低保证金杠杆化交易

客户仅需支付黄金总价1%-3%的定金(如1万元/公斤),即可获得价值近百万元黄金的交易额度。

 

2.差额结算,无实物交割意图

交易双方并无真实的提货或交货意图。合约到期后,仅根据金价涨跌计算差价,进行资金划转,盈亏相抵。

 

3.反复交易与集中化,高频对赌

平台通常通过小程序或私密微信群运作,允许客户在短时间内频繁“买涨”或“卖空”,实质是围绕黄金价格波动的持续性对赌。

此类模式已完全脱离黄金贸易的实体经济属性,演变为纯粹的金融投机工具。


 

罪名辨析:为何是“开设赌场罪”?

为何不是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JINGSH SHENZHEN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这一选择初看出乎意料,细究之下却深谙法理精髓。它绕开了传统金融犯罪定性的复杂争议,直指行为的核心本质

 

1.非法经营罪:看似最贴切,实则存在核心障碍

黄金预定价“对赌”模式表面看似符合非法经营罪,该模式未经国家批准,实施了类似期货交易的业务(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对冲了结),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特征之一。


尽管对赌模式涉及类期货交易,但我国对“预定价”缺乏明确的行政法规禁止。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我国目前对“预定价”这类场外衍生品并无明确的行政法规予以禁止。其是否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期货交易”的严格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主张,这是“货物买卖”的创新形式,而非典型的非法期货业务。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下,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诉时会面临证据门槛高、定性争议大的挑战。


2.诈骗罪:难以证明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如果平台在最初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或搭建的是纯虚假的“盘口”,后台随意操控数据,那么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


在大多数案件中,料商平台在初期往往是真实与客户进行对赌的,金价波动也真实存在公安机关在立案初期,很难立即获取证据证明料商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所有客户定金的主观故意。除非有内部证据(如聊天记录、财务指令)表明其计划就是“收钱跑路”,否则定性为诈骗罪证据链极为薄弱,容易在批捕或起诉阶段被否决。

 

图片

 

3.开设赌场罪:精准打击行为本质的“神来之笔”

公安机关“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堪称一次精准的“降维打击”。这一定性是司法机关对行为本质的深刻洞察和司法智慧的体现,其合理性基于以下四点:


1)行为本质契合开设赌场特征:提供了组织化、持续性的赌博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精神,只要行为人设立了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网站,并制定了赌博规则,抽头渔利,即构成开设赌场。在此模式中:


“场”:料商搭建的交易系统或微信群,就是虚拟的、组织严密的赌场。


“赌”:交易的输赢不依赖于任何生产经营或分析判断,几乎完全取决于不可预测的国际金价瞬时波动,这具有绝对的偶然性,与赌场里的“押大小、赌输赢” 的赌博本质无异。参与者赌的是价格方向,而非进行真正的供应链融资。


“开设”:料商制定规则(定金比例、涨跌方向)、接受投注、结算盈亏,并从中赚取手续费或点差或直接作为庄家与客户对赌来营利,这就是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营利性行为。


2)核心客体契合: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单纯的金融秩序。

非法经营罪侧重于保护“市场秩序”,而开设赌场罪保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此类预定价对赌,引诱大量人员参与其中,沉溺于价格涨跌的投机,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滋生高利贷和暴力追债等衍生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直接地体现在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的破坏上,这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同源。


3)司法实践的成熟借鉴:与“二元期权”案一脉相承。

近年来,针对那些以外汇、黄金等价格指数为标的,押注一定时间内涨跌方向的“二元期权”交易,多地法院(如浙江、广东)已有多起生效判决,明确将其认定为赌博行为,并将组织者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当前水贝的预定价对赌,在商业模式上与“二元期权”高度相似,司法机关沿用这一成熟的定罪思路(以价格波动为标的、押注涨跌方向的行为本质是赌博,组织者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具有先例支持和法理一致性。


这一定性跳出了“金融犯罪”的思维窠臼,不再纠缠于其是否完全符合“期货”的技术定义,而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不仅降低了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也更准确地评价了其社会危害性。


 

不同定性带来的天壤之别:商户面临“赌资没收”风险

JINGSH SHENZHEN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不同定性带来的天壤之别,我们需要从定罪要件、刑罚后果和对商户的影响三个维度进行全景式对比。

 

对比维度

 

开设赌场罪(新趋势)

非法经营罪(传统路径)

诈骗罪(特定情形)

民事纠纷(过往常见)

办案机关证明重点

 

证明平台的组织性、开放性和赌博规则

证明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及违反的“国家规定”

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证明交易方式符合非法期货的特征

对料商

 

 

刑罚更重: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罚相对较轻: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罚最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不涉及刑责,司法判例大多共担风险,料商退回部分本金(一般在50%—70%)

对下游商户(客户)

 

 

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赌资”:根据刑法规定,赌资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商户追回本金的法律地位最弱,极可能血本无归。

涉案资金被认定为“赃款”: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商户作为被害人,有较大可能按比例追回部分损失。

涉案资金作为“赃款”:应追缴发还被害人。商户是明确的被害人,财产权利受保护。

通过诉讼追回本金或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行为性质

 

 

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赌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

扰乱市场秩序,惩罚违规经营,整顿市场秩序

保护公民财产权,惩罚欺诈行为

合同纠纷,私人经济纠纷

 

如图所示,对下游商户而言,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是最为不利的局面。这意味着您参与交易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评价为“参与赌博”。您支付的定金不再是受合同法保护的“预付款”或“货款”,而是“赌资”。国家打击赌博的公共政策远高于对个别“赌徒”财产损失的保护,因此“赌资”追缴后不再返还。这为所有行业从业者敲响了最响亮的警钟。


图片

 

律师建议:在刑事风险面前,如何构筑“防火墙”?

JINGSH SHENZHEN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您的企业必须采取行动,进一步提升合规底线,与“赌博”属性进行严格切割。

1.合同条款是生命线

在所有预定价合同中,必须白纸黑字明确“交割”义务:“本合同项下黄金实物交割是双方不可撤销的核心义务,若一方拒绝交割,需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对方全部损失这是证明交易属于货物买卖而非金融赌博的第一道防线。


2.流程证据链是护身符

严格执行合同保留完整的看货、提货、运输、交货验收全流程证据,形成完整的实物交割证据链。


3.引入第三方监管与律师合规审查是必需品

在与料商合作前,核查其是否具备实物交割能力。对于任何提供异常低定金、鼓励频繁买卖、不提实物交割的平台,保持高度警惕,宁可不做,不可错做。在进行大额预定价交易前,最好由专业律师提前进行刑事风险评估避免无意中踏入刑事雷区


 

结语:唯有合规,方能致远

JINGSH SHENZHEN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是司法实践对行业乱象的精准回应,同时也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任何脱离实体贸易的金融游戏,终将面临刑事法律的严惩。对于黄金珠宝企业而言,规避风险已不能仅依赖商业判断,而需构建专业法律团队支撑的合规体系。本团队已为多家企业提供预定价模式刑事风险筛查与合规改造服务,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由律师提供针对性建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金珠宝法律事务部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介绍

JINGSH SHENZHEN

图片

邱丽平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珠宝行业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熟悉珠宝行业法律事务,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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