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5-09-26
近期,深圳水贝黄金市场出现多起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预定价对赌平台立案侦查的案件。这一转变标志着此类行为已从民事纠纷、行政违规层面,彻底升级为刑事犯罪。
这一转变令许多行业从业者感到错愕。侦查机关立案的罪名不是常见的非法经营罪,也不是诈骗罪,为何是“开设赌场罪”?这一定性不仅决定着料商老板的命运,更直接关系到下游商户预付资金的性质与追回可能性。作为专注该领域的律师团队,本文将穿透这一变化的法理内核,为您的企业厘清风险边界。
一
核心模式:“预定价对赌”如何运作?
JINGSH SHENZHEN
首先,我们必须清晰界定被指控的行为模式,所谓“预定价对赌”,并非传统的、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黄金预定价,而是其“异化”形态,通常具备以下特征的投机行为:
1.低保证金杠杆化交易
客户仅需支付黄金总价1%-3%的定金(如1万元/公斤),即可获得价值近百万元黄金的交易额度。
2.差额结算,无实物交割意图
交易双方并无真实的提货或交货意图。合约到期后,仅根据金价涨跌计算差价,进行资金划转,盈亏相抵。
3.反复交易与集中化,高频对赌
平台通常通过小程序或私密微信群运作,允许客户在短时间内频繁“买涨”或“卖空”,实质是围绕黄金价格波动的持续性对赌。
此类模式已完全脱离黄金贸易的实体经济属性,演变为纯粹的金融投机工具。
二
罪名辨析:为何是“开设赌场罪”?
为何不是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JINGSH SHENZHEN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这一选择初看出乎意料,细究之下却深谙法理精髓。它绕开了传统金融犯罪定性的复杂争议,直指行为的核心本质:
1.非法经营罪:看似最贴切,实则存在核心障碍
黄金预定价“对赌”模式表面看似符合非法经营罪,该模式未经国家批准,实施了类似期货交易的业务(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对冲了结),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特征之一。
尽管对赌模式涉及类期货交易,但我国对“预定价”缺乏明确的行政法规禁止。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我国目前对“预定价”这类场外衍生品并无明确的行政法规予以禁止。其是否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期货交易”的严格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主张,这是“货物买卖”的创新形式,而非典型的非法期货业务。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下,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诉时会面临证据门槛高、定性争议大的挑战。
2.诈骗罪:难以证明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如果平台在最初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或搭建的是纯虚假的“盘口”,后台随意操控数据,那么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
但在大多数案件中,料商平台在初期往往是真实与客户进行对赌的,金价波动也真实存在。公安机关在立案初期,很难立即获取证据证明料商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所有客户定金的主观故意。除非有内部证据(如聊天记录、财务指令)表明其计划就是“收钱跑路”,否则定性为诈骗罪证据链极为薄弱,容易在批捕或起诉阶段被否决。
3.开设赌场罪:精准打击行为本质的“神来之笔”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堪称一次精准的“降维打击”。这一定性是司法机关对行为本质的深刻洞察和司法智慧的体现,其合理性基于以下四点:
(1)行为本质契合开设赌场特征:提供了组织化、持续性的赌博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精神,只要行为人设立了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网站,并制定了赌博规则,抽头渔利,即构成开设赌场。在此模式中:
“场”:料商搭建的交易系统或微信群,就是虚拟的、组织严密的赌场。
“赌”:交易的输赢不依赖于任何生产经营或分析判断,几乎完全取决于不可预测的国际金价瞬时波动,这具有绝对的偶然性,与赌场里的“押大小、赌输赢” 的赌博本质无异。参与者赌的是价格方向,而非进行真正的供应链融资。
“开设”:料商制定规则(定金比例、涨跌方向)、接受投注、结算盈亏,并从中赚取手续费或点差或直接作为庄家与客户对赌来营利,这就是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营利性行为。
(2)核心客体契合: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单纯的金融秩序。
非法经营罪侧重于保护“市场秩序”,而开设赌场罪保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此类预定价对赌,引诱大量人员参与其中,沉溺于价格涨跌的投机,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滋生高利贷和暴力追债等衍生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直接地体现在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的破坏上,这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同源。
(3)司法实践的成熟借鉴:与“二元期权”案一脉相承。
近年来,针对那些以外汇、黄金等价格指数为标的,押注一定时间内涨跌方向的“二元期权”交易,多地法院(如浙江、广东)已有多起生效判决,明确将其认定为赌博行为,并将组织者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当前水贝的预定价对赌,在商业模式上与“二元期权”高度相似,司法机关沿用这一成熟的定罪思路(以价格波动为标的、押注涨跌方向的行为本质是赌博,组织者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具有先例支持和法理一致性。
这一定性跳出了“金融犯罪”的思维窠臼,不再纠缠于其是否完全符合“期货”的技术定义,而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不仅降低了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也更准确地评价了其社会危害性。
三
不同定性带来的天壤之别:商户面临“赌资没收”风险
JINGSH SHENZHEN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不同定性带来的天壤之别,我们需要从定罪要件、刑罚后果和对商户的影响三个维度进行全景式对比。
对比维度
|
开设赌场罪(新趋势) |
非法经营罪(传统路径) |
诈骗罪(特定情形) |
民事纠纷(过往常见) |
办案机关证明重点
|
证明平台的组织性、开放性和赌博规则 |
证明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及违反的“国家规定” |
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
证明交易方式符合非法期货的特征 |
对料商
|
刑罚更重: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罚相对较轻: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刑罚最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不涉及刑责,司法判例大多共担风险,料商退回部分本金(一般在50%—70%) |
对下游商户(客户)
|
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赌资”:根据刑法规定,赌资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商户追回本金的法律地位最弱,极可能血本无归。 |
涉案资金被认定为“赃款”: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商户作为被害人,有较大可能按比例追回部分损失。 |
涉案资金作为“赃款”:应追缴发还被害人。商户是明确的被害人,财产权利受保护。 |
通过诉讼追回本金或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
行为性质
|
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赌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 |
扰乱市场秩序,惩罚违规经营,整顿市场秩序 |
保护公民财产权,惩罚欺诈行为 |
合同纠纷,私人经济纠纷 |
如图所示,对下游商户而言,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是最为不利的局面。这意味着您参与交易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评价为“参与赌博”。您支付的定金不再是受合同法保护的“预付款”或“货款”,而是“赌资”。国家打击赌博的公共政策远高于对个别“赌徒”财产损失的保护,因此“赌资”追缴后不再返还。这为所有行业从业者敲响了最响亮的警钟。
四
律师建议:在刑事风险面前,如何构筑“防火墙”?
JINGSH SHENZHEN
1.合同条款是生命线
在所有预定价合同中,必须白纸黑字明确“交割”义务:“本合同项下黄金实物交割是双方不可撤销的核心义务,若一方拒绝交割,需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对方全部损失”,这是证明交易属于货物买卖而非金融赌博的第一道防线。
2.流程证据链是护身符
严格执行合同,保留完整的看货、提货、运输、交货验收全流程证据,形成完整的实物交割证据链。
3.引入第三方监管与律师合规审查是必需品
在与料商合作前,核查其是否具备实物交割能力。对于任何提供异常低定金、鼓励频繁买卖、不提实物交割的平台,保持高度警惕,宁可不做,不可错做。在进行大额预定价交易前,最好由专业律师提前进行刑事风险评估,避免无意中踏入刑事雷区。
五
结语:唯有合规,方能致远
JINGSH SHENZHEN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是司法实践对行业乱象的精准回应,同时也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任何脱离实体贸易的金融游戏,终将面临刑事法律的严惩。对于黄金珠宝企业而言,规避风险已不能仅依赖商业判断,而需构建专业法律团队支撑的合规体系。本团队已为多家企业提供预定价模式刑事风险筛查与合规改造服务,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由律师提供针对性建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金珠宝法律事务部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介绍
JINGSH SHENZHEN
邱丽平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珠宝行业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熟悉珠宝行业法律事务,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近期,深圳水贝黄金市场出现多起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预定价对赌平台立案侦查的案件。这一转变标志着此类行为已从民事纠纷、行政违规层面,彻底升级为刑事犯罪。
这一转变令许多行业从业者感到错愕。侦查机关立案的罪名不是常见的非法经营罪,也不是诈骗罪,为何是“开设赌场罪”?这一定性不仅决定着料商老板的命运,更直接关系到下游商户预付资金的性质与追回可能性。作为专注该领域的律师团队,本文将穿透这一变化的法理内核,为您的企业厘清风险边界。
一
核心模式:“预定价对赌”如何运作?
JINGSH SHENZHEN
首先,我们必须清晰界定被指控的行为模式,所谓“预定价对赌”,并非传统的、以实物交割为目的的黄金预定价,而是其“异化”形态,通常具备以下特征的投机行为:
1.低保证金杠杆化交易
客户仅需支付黄金总价1%-3%的定金(如1万元/公斤),即可获得价值近百万元黄金的交易额度。
2.差额结算,无实物交割意图
交易双方并无真实的提货或交货意图。合约到期后,仅根据金价涨跌计算差价,进行资金划转,盈亏相抵。
3.反复交易与集中化,高频对赌
平台通常通过小程序或私密微信群运作,允许客户在短时间内频繁“买涨”或“卖空”,实质是围绕黄金价格波动的持续性对赌。
此类模式已完全脱离黄金贸易的实体经济属性,演变为纯粹的金融投机工具。
二
罪名辨析:为何是“开设赌场罪”?
为何不是非法经营罪?或诈骗罪?
JINGSH SHENZHEN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这一选择初看出乎意料,细究之下却深谙法理精髓。它绕开了传统金融犯罪定性的复杂争议,直指行为的核心本质:
1.非法经营罪:看似最贴切,实则存在核心障碍
黄金预定价“对赌”模式表面看似符合非法经营罪,该模式未经国家批准,实施了类似期货交易的业务(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对冲了结),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特征之一。
尽管对赌模式涉及类期货交易,但我国对“预定价”缺乏明确的行政法规禁止。非法经营罪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我国目前对“预定价”这类场外衍生品并无明确的行政法规予以禁止。其是否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对“期货交易”的严格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巨大争议。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主张,这是“货物买卖”的创新形式,而非典型的非法期货业务。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下,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追诉时会面临证据门槛高、定性争议大的挑战。
2.诈骗罪:难以证明的“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如果平台在最初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或搭建的是纯虚假的“盘口”,后台随意操控数据,那么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
但在大多数案件中,料商平台在初期往往是真实与客户进行对赌的,金价波动也真实存在。公安机关在立案初期,很难立即获取证据证明料商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所有客户定金的主观故意。除非有内部证据(如聊天记录、财务指令)表明其计划就是“收钱跑路”,否则定性为诈骗罪证据链极为薄弱,容易在批捕或起诉阶段被否决。
3.开设赌场罪:精准打击行为本质的“神来之笔”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堪称一次精准的“降维打击”。这一定性是司法机关对行为本质的深刻洞察和司法智慧的体现,其合理性基于以下四点:
(1)行为本质契合开设赌场特征:提供了组织化、持续性的赌博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精神,只要行为人设立了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网站,并制定了赌博规则,抽头渔利,即构成开设赌场。在此模式中:
“场”:料商搭建的交易系统或微信群,就是虚拟的、组织严密的赌场。
“赌”:交易的输赢不依赖于任何生产经营或分析判断,几乎完全取决于不可预测的国际金价瞬时波动,这具有绝对的偶然性,与赌场里的“押大小、赌输赢” 的赌博本质无异。参与者赌的是价格方向,而非进行真正的供应链融资。
“开设”:料商制定规则(定金比例、涨跌方向)、接受投注、结算盈亏,并从中赚取手续费或点差或直接作为庄家与客户对赌来营利,这就是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营利性行为。
(2)核心客体契合: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单纯的金融秩序。
非法经营罪侧重于保护“市场秩序”,而开设赌场罪保护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此类预定价对赌,引诱大量人员参与其中,沉溺于价格涨跌的投机,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滋生高利贷和暴力追债等衍生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直接地体现在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的破坏上,这与开设赌场的社会危害性同源。
(3)司法实践的成熟借鉴:与“二元期权”案一脉相承。
近年来,针对那些以外汇、黄金等价格指数为标的,押注一定时间内涨跌方向的“二元期权”交易,多地法院(如浙江、广东)已有多起生效判决,明确将其认定为赌博行为,并将组织者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当前水贝的预定价对赌,在商业模式上与“二元期权”高度相似,司法机关沿用这一成熟的定罪思路(以价格波动为标的、押注涨跌方向的行为本质是赌博,组织者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具有先例支持和法理一致性。
这一定性跳出了“金融犯罪”的思维窠臼,不再纠缠于其是否完全符合“期货”的技术定义,而是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不仅降低了公诉机关的证明难度,也更准确地评价了其社会危害性。
三
不同定性带来的天壤之别:商户面临“赌资没收”风险
JINGSH SHENZHEN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不同定性带来的天壤之别,我们需要从定罪要件、刑罚后果和对商户的影响三个维度进行全景式对比。
对比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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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新趋势) |
非法经营罪(传统路径) |
诈骗罪(特定情形) |
民事纠纷(过往常见) |
办案机关证明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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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平台的组织性、开放性和赌博规则 |
证明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及违反的“国家规定” |
证明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
证明交易方式符合非法期货的特征 |
对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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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更重:情节严重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刑罚相对较轻: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刑罚最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不涉及刑责,司法判例大多共担风险,料商退回部分本金(一般在50%—70%) |
对下游商户(客户)
|
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赌资”:根据刑法规定,赌资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商户追回本金的法律地位最弱,极可能血本无归。 |
涉案资金被认定为“赃款”: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商户作为被害人,有较大可能按比例追回部分损失。 |
涉案资金作为“赃款”:应追缴发还被害人。商户是明确的被害人,财产权利受保护。 |
通过诉讼追回本金或根据过错分担损失。 |
行为性质
|
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赌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 |
扰乱市场秩序,惩罚违规经营,整顿市场秩序 |
保护公民财产权,惩罚欺诈行为 |
合同纠纷,私人经济纠纷 |
如图所示,对下游商户而言,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是最为不利的局面。这意味着您参与交易的行为,在法律上可能被评价为“参与赌博”。您支付的定金不再是受合同法保护的“预付款”或“货款”,而是“赌资”。国家打击赌博的公共政策远高于对个别“赌徒”财产损失的保护,因此“赌资”追缴后不再返还。这为所有行业从业者敲响了最响亮的警钟。
四
律师建议:在刑事风险面前,如何构筑“防火墙”?
JINGSH SHENZHEN
1.合同条款是生命线
在所有预定价合同中,必须白纸黑字明确“交割”义务:“本合同项下黄金实物交割是双方不可撤销的核心义务,若一方拒绝交割,需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及对方全部损失”,这是证明交易属于货物买卖而非金融赌博的第一道防线。
2.流程证据链是护身符
严格执行合同,保留完整的看货、提货、运输、交货验收全流程证据,形成完整的实物交割证据链。
3.引入第三方监管与律师合规审查是必需品
在与料商合作前,核查其是否具备实物交割能力。对于任何提供异常低定金、鼓励频繁买卖、不提实物交割的平台,保持高度警惕,宁可不做,不可错做。在进行大额预定价交易前,最好由专业律师提前进行刑事风险评估,避免无意中踏入刑事雷区。
五
结语:唯有合规,方能致远
JINGSH SHENZHEN
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是司法实践对行业乱象的精准回应,同时也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任何脱离实体贸易的金融游戏,终将面临刑事法律的严惩。对于黄金珠宝企业而言,规避风险已不能仅依赖商业判断,而需构建专业法律团队支撑的合规体系。本团队已为多家企业提供预定价模式刑事风险筛查与合规改造服务,如需进一步咨询,欢迎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由律师提供针对性建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黄金珠宝法律事务部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作者介绍
JINGSH SHENZHEN
邱丽平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珠宝行业法律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
熟悉珠宝行业法律事务,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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