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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跨境控股、红筹架构企业是否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从(2025)最高法行申4506号案看受益所有人判定与税务裁判尺度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6-07-24

一、案情基本概况

 

案涉香港居民企业通过多层股权架构持有内地淄博房地产公司股权,内地企业向其分配股息时,香港居民企业主张适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5% 优惠预提税率,要求认定自身为股息受益所有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经核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否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按国内法10% 税率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香港居民企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淄川区税务局维持原征税决定;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原告诉请,香港居民企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2025)最高法行申4506号。最高法于20251223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完整确立跨境股息受益所有人实体判定标准与税务程序瑕疵司法审查规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2025)最高法行申4506号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确认了税务机关否定非居民纳税人“受益所有人”身份、不予适用税收协定优惠税率(5%)并以国内法10%税率征税的实体认定与程序基本合法。

 

裁判要点

1.实体认定层面最高法严格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某某控股公司)存在三项核心不利因素(资金流向不完整、缺乏实质性经营活动、境外不征税),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9号公告)规定的“受益所有人”条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能仅满足架构形式,必须证明从股息收到资金再分配的全链条具有经济实质。

 

2.程序合法性层面税务机关在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前,已依法履行层报省级税务局同意的程序,并保障了纳税人陈述申辩权,程序合法。但二审法院(山东省高院)及最高法均指出:淄川区税务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其工作人员以被申请人身份参加听证并签字,构成程序违法。然而,该违法未对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构成启动再审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的理由。税务程序即使存在瑕疵,若不影响实体公正,在司法审查中也可能被“指而不纠”。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分析

 

“受益所有人”实体认定的多维分析

本案的实体核心在于如何依据9号公告判定香港母公司是否属于“受益所有人”。最高法的分析框架体现了税收协定反滥用领域的核心原则。

 

1)安全港规则不适用时的综合判断

 

再审申请人主张其最终受益人为香港居民个人,试图适用9号公告第四条“安全港规则”(即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居民符合条件,可认定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但最高法指出,由于中间层存在第三国(地区)居民,安全港规则不适用,必须依据9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进行综合判定。这意味着,股权链条的“纯度”至关重要。

 

2)三项核心不利因素的司法认定

 

最高法确认了税务机关认定的三项关键不利因素,这些因素构成了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基石: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刚性适用

 

最高法明确指出: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主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能仅以没有择协避税和协定滥用的目的为由,突破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刚性。”这句话具有重大实务意义:

 

·刚性标准优先于抽象目的9号公告中列明的具体不利因素(如资金流向、经济实质、免税)是“刚性”红线。即使纳税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避税目的(例如,声称是合理的商业安排),只要触发了这些刚性标准,税务机关即可直接否定其身份。

 

·反滥用规则的严格适用:这与OECD BEPS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精神一致。中国税务机关已明确,不能以“主要目的测试”(PPT)替代9号公告的具体规则。纳税人不能仅仅通过抗辩“我不是为了避税”来规避对这些刚性条款的审查。

 

税务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

1)核心程序一:层报程序

 

根据9号公告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拟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本案中,第二税务分局已报经山东省税务局同意,程序合法。启示:这是税务机关作出否定性认定的必经程序,纳税人有权要求提供该同意文件的文号或文件本身(如涉密可能受限),以核实程序是否完成。

 

2)核心程序二:陈述申辩权

 

第二税务分局在作出通知书前,两次同意延期申请,保障了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启示: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延期权利,积极提交补充材料。若税务机关未给予合理期限或无理由拒绝延期,则程序违法。

 

3)程序瑕疵:行政复议程序违法

 

最高法明确认定:淄川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以被申请人(第二税务分局)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并签字,属于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这是本案中税务机关唯一被法院明确指出违法的程序环节。

 

司法处理方式:法院虽然指出该违法,但并未因此撤销原行政行为,理由是“该行政复议程序并未影响案涉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即对再审申请人的实体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无实际影响”标准的严格适用:法院将程序瑕疵对实体权益的影响限定在“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这一极窄范围内。只要程序瑕疵不改变纳税人的实体纳税义务,法院倾向于维持原行政行为。

 

·复议程序独立性应重视:尽管本案法院维持了结果,但程序违法始终是税务机关执法过错。若程序瑕疵导致纳税人实质性丧失了陈述、申辩、听证或申请有利于其的证据被采信的机会,则法院极有可能撤销原行政行为。

 

四、给跨境控股、红筹架构企业的建议

 

涉税风险提示

 

1.举证责任倒置带来的巨大风险“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留存备查”的征管模式下,非居民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对其是否符合协定待遇条件负有完全的举证责。证据链需覆盖从上游股权结构、股息支付决定、实际资金流向、中间层公司功能与风险承担,到最终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任何一个环节的证据瑕疵,都可能导致整个税收优惠被否定,并面临补缴税款及可能产生的滞纳金风险。

 

2.跨境架构遭受全面穿透审查的风险本案表明,税务机关已不满足于审查香港母公司本身,而是会“穿透”多层中间架构,直至最终的自然人受益人或境外居民。只要中间层存在非香港居民(如BVI、开曼等),安全港规则即不适用,整个架构将面临全面的“不利因素”审查。

 

3.程序瑕疵被“指而不纠”的风险虽然本案中复议程序违法被法院指出,但未影响实体结果。这提示,不要寄希望于程序瑕疵作为根本性的防线,尤其当实体认定错误较大时,程序违法可能被法院“轻拿轻放”。

 

实务建议

 

基于最高法的裁判逻辑,我提出以下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以帮助未来客户在类似案件中争取有利地位:

 

1.事前合规规划:构建实质重于形式的“安全港”架构

 

(1)满足“安全港”规则:若搭建红筹或跨境持股架构,应尽量避免中间层存在非香港居民。所有中间层公司均应为香港居民,或最终受益人均为香港居民个人,以适用9号公告第四条。

 

(2)赋予香港母公司“经济实质”:严格避免空壳公司。香港母公司应有:

a.人员:雇佣一定数量的有经验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并支付薪酬。

b.场所:在港有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

c.资产:除注册资本外,有实际的除对子公司投资外的资产(如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

d.功能与风险:对子公司的投资决策、股息收付安排、财务风险承担等,应有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独立会计记录等文件证明其实际承担了核心功能与风险。

 

2.事中合规管理:建立全链条的证据链管理体系

 

(1)资金流向记录:从香港母公司收到股息款之日起,建立详细的资金流向台账,清晰记录以下信息:

a.款项是否在12个月内支付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关联方股东、其他公司或个人)

b.如支付,支付对象、支付金额、支付理由、支付合同、收款方最终“落袋”的证明。

c.任何超过50%的支付给第三国(地区)居民的记录,都应视为高危信号。

 

(2)功能与风险证据:保留香港母公司

a.投资决策文件:对子公司的增资、分红、股权转让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评估报告、谈判记录。

b.财务文件:独立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显示真实资产)、损益表(显示与职责匹配的收入与费用)。

c.管理活动文件:对子公司的经营汇报、财务报表分析、风险控制报告。

 

3.事后争议应对:积极行使程序权利,穷尽救济途径

 

(1)在行政程序中积极应对

a.收到税务局要求提供资料的书面通知后,切勿拖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b.申请延期:若资料准备不全,及时、分批次申请延期,避免被视为“不配合”而以不利因素计算。

c.主动陈述:针对每项不利因素,提交书面说明及证据(例如,证明资金流向给香港居民股东的依据;证明香港母公司实际管理活动的证据)。

d.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即使程序有瑕疵,也要进入复议程序,以该案为例因为复议机关(淄川区税务局)的同级税务机关(淄博市税务局)可能会纠正下级局的错误。同时,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是固定的程序权利,应积极行使。

 

(2)在司法诉讼中精准攻击程序瑕疵

a.重点攻击“有实际影响”的程序违法:例如,税务机关未给予任何陈述申辩机会直接下达决定书;或层报程序未完成(例如,未提供省级税务机关同意文件)。

b.主张程序违法影响实体结论:如果能证明税务机关的程序违法(如错误采纳了不实证据、夺了阅卷权、听证流于形式)直接导致了错误的实体结论,法院才可能撤销原行政行为。

 

涉税证据审查要点

 

五、结语

2025)最高法行申 4506 号再审裁定构建起清晰、严格的跨境股息受益所有人判定司法体系:实体层面,以 9 号公告三项客观指标为刚性红线,穿透多层持股架构审查经济实质,杜绝仅依靠股权形式套取税收协定优惠;程序层面确立 “实体影响” 标准,区分重大程序违法与轻微程序瑕疵,统一税务行政争议裁判尺度。对于所有搭建香港跨境控股、红筹架构的企业,本案释放明确监管信号:税收协定优惠并非持股架构的天然福利,经济实质是享受 5% 优惠税率的核心前提。企业需从架构设计、证据留存、争议应对全流程落实跨境税务合规,摒弃 “壳公司避税” 的传统思路,以真实经营实质匹配税收优惠资格,防范税务调整与行政诉讼风险。

 

律师介绍

JINGSH SHENZHEN

黄建伟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曾在广东省某市税务局法制科工作7年,熟悉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流程,参与起草《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专业领域:税务争议解决、合规筹划、复议与听证、税务稽查应对、涉税刑事辩护包括但不限于逃税、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全链条涉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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