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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格锐案与英国POCA第281条:12.8万受害人如何通过英国法律追回300亿比特币?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6-05-07

本文作者:邓文征律师

 

引言

2026年3月10日,英国高等法院就钱志敏(蓝天格锐案主犯)案作出了一份程序管理性裁定。该裁定首次为上万名中国投资者确立了依据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以下简称POCA)第281条申请追回资产的系统化程序框架。

 

对于蓝天格锐案的12.8万名中国受害人而言,这条看似陌生的英国法律条款,可能是拿回约300亿元人民币资产的唯一法律通道。然而,5月22日的基础申请截止日期已迫在眉睫,逾期未登记者将永久丧失资格。

 

本文将从制度逻辑、条文要件、核心判例到蓝天格锐案的最新程序进展,对POCA第281条进行全面解析。

一、立法背景:

POCA的“严酷”权力与受害人的救济入口

POCA是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中影响最深远的反洗钱立法之一,由国家打击犯罪局(NCA)、皇家检察署(CPS)、严重欺诈办公室(SFO)等机关执行。该法5部分建立了民事追缴制度允许执法机关在无需刑事定罪的情况下,向高等法院申请追回可追缴财产”——即源于不法行为的财产。

 

该制度有三个显著特点:

对物不对人追缴针对财产本身的非法属性,而非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举证标准较低采用盖然性衡量(民事标准),而非刑事的排除合理怀疑

举证责任倒置执法机构初步证明财产与非法行为的关联后,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这一制度赋予执法机关极为广泛的权力,可能对合法财产权利造成不当侵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81条作为受害人的救济条款应运而生官方解释性说明明确指出:被盗窃或因其他非法行为而脱离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执法机关有权追缴,但281条赋予真正权利人的主张以优先于执法机关的地位

 

281条的法律效果是:一经法院作出宣告,该财产即不再是可追缴财产,英国政府不得没收,真正权利人有权取回。

 

二、第281条原文与要件解析

(一)条文原文

281 Victims of theft, etc.

(1)In proceedings for a recovery order, a person who claims that any property alleged to be recoverable property, or any part of the property, belongs to him may apply for a declaration under this section.

(2)If the applicant appears to the court to mee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 the court may make a declaration to that effect.

(3)The condition is that—

(a)the person was deprived of the property he claims, or of property which it represents, by unlawful conduct,

(b)the property he was deprived of was not recoverable property immediately before he was deprived of it, and

(c)the property he claims belongs to him.

(4)Property to which a declaration under this section applies is not recoverable property.

中文翻译:

(1)在追缴令程序中,声称任何被指为可追缴财产或其任何部分属于本人的任何人,可根据本条申请一项宣告。

(2)如果申请人经法院审查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可作出相应宣告。

(3)该条件为——

(a)该人因不法行为而被剥夺其所主张的财产,或该财产所代表的原始财产;

(b)该人所被剥夺的财产,在其被剥夺之前并非可追缴财产;且

(c)其所主张的财产属于本人。

(4)适用本条宣告的财产不属于可追缴财产。

 

(二)三项核心要件

要件一:因不法行为被剥夺财产
不法行为是广义概念,不限于英国刑事犯罪,也包括其他法域的犯罪行为。关键好处在于:受害人无需证明执法机关所依赖的不法行为。例如,毒贩从受害人处偷钱用于毒品交易,执法机关可依据毒品交易追缴财产,但受害人仍可依据第281条主张权利——这大大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要件二:被剥夺的财产在被剥夺前并非可追缴财产
即受害人所失去的财产原本必须是合法财产。如果该财产在被剥夺前已是犯罪所得(如赃款),则原受害人不能主张。第281条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原始真正权利人——任何通过不法行为取得财产的人,不得援引该条款对抗执法机关。

 

要件三:所主张的财产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对财产拥有物权性质权益(proprietary interest),仅凭一般债权人身份不足。这直接决定了申请人在资产分配中的法律地位。

 

三、第281条的核心法律机制

(一)物权救济而非普通赔偿

281条是财产权属救济条款,而非受害者平均分配机制。受害人需向法院证明:被追缴的财产本来就属于自己,或自己对其享有可识别的法律权益。物权救济的优势在于:物权可直接对抗第三方(包括执法机关),而债权仅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

 

(二)推定信托与按比例分配:Robb案的里程碑意义

在资金被混合、难以精确追踪每笔款项流向的情况下,NCA v Robb [2014] EWHC 4384 (Ch) 案为受害人提供了关键救济路径。

 

案件事实被告Robb通过房地产投资计划从150余名投资者处筹集超300万英镑,20052月后转为蓄意欺诈。NCA申请民事追缴时,一批投资者依据第281条提出申请。

 

法院确立的三项原则

推定信托投资者可通过欺诈性推定信托(自欺诈意图产生时成立)或解除信托(自起诉主张撤销交易时成立)对资金主张财产权。

 

按比例分配在资金混合无法精确追踪的情况下,每位受害人的权益份额,按其初始投资金额占所有有效申请受害人总投资金额的比例计算。

 

排除未申请者未根据第281条提出申请的投资者,其资金视为流失,不参与分配。

 

这一判例成为蓝天格锐案的重要参考。

 

(三)“代表”机制:资产转换的追踪

281条中的代表represents)一词是英国资产追踪制度的专门术语。即便不法行为人已将原始财产转换为其他形式(如现金转比特币、赃款购豪宅),只要能建立追踪链,法院仍可对替代资产作出第281条宣告。

 

(四)第281条与刑事没收程序的比较

POCA2部分的刑事没收程序以刑事定罪为前提,法院可发出没收令。但在钱志敏案中,虽然钱志敏已在英国因洗钱被判刑,刑事法院并不直接审理发生在中国境内的集资诈骗本体——刑事程序解决的是惩罚犯罪,而非资产归属

 

5部分民事追缴程序的优势不依附于刑事定罪,执法机关可独立启动;举证标准较低;且第281条为受害人提供了直接主张物权的通道。英国CPS正是基于此选择了民事追缴路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申请的权利将得不到保护任何未主动申请第281条宣告的受害人,其所涉资产将被国家没收。

 

四、跨国成功案例:SFO v Jammal

在探讨POCA281条的实践价值时,SFO v Jammal案无疑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例。该案展示了第281条在跨国欺诈追偿中的强大功能——在犯罪分子逃匿、刑事起诉几乎无望的情况下,民事追缴令与第281条配合使用,为跨国受害人追回资产开辟了一条全新通道

 

该案的成功经验为正处于民事追缴程序中的蓝天格锐案提供了重要参考。下文将详细分析蓝天格锐案的最新程序进展。

 

(一)案件事实:历时二十余年的跨国预付金骗局

本案的欺诈者Abdallah Ali Jammal(又名Abdullah Ali Jammal),曾任黎巴嫩一家零售存款银行Jammal Trust Bank的前董事。2001年至2002年间,Jammal从英国境内运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电子邮件欺诈计划。他通过发送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以需要帮助释放尼日利亚等国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为名,向受害人承诺10%25%的佣金作为回报——这是典型的预付金骗局(Advance Fee Fraud)手法。这一骗局在全球范围内导致18名受害者被骗,涉案金额超过440万英镑,许多受害者损失达数万英镑。

 

Jammal在被起诉前已逃离英国,前往黎巴嫩,导致刑事起诉几乎不可能实现。然而,英国调查机构在此前的调查中冻结了Jammal的部分资产,其中包括一笔超过15万英镑、正从汇丰银行英镑账户汇往其家族控制的Jammal Trust Bank的资金。该银行因长期为恐怖组织提供金融服务便利,后被美国财政部制裁并最终清算。

 

(二)第281条的创新运用

2021年,英国严重欺诈办公室(SFO)经过评估后认定,Jammal已在黎巴嫩藏匿,获得刑事定罪的前景极为渺茫。在此困境下,SFO创造性地决定采用替代性的追偿路径——代表全体受害者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POCA5部分民事追缴令请求法院依据第281条宣告被冻结资金属于可追缴财产并应返还受害人。

 

281条的核心逻辑在此得到了清晰体现:尽管Jammal的资产属于犯罪所得,执法机关有权追缴,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这些资金来源于其合法的投资损失,而非一般国家应没收的犯罪资产。法院认可了这一逻辑,认为受害人可以建立对资金的所有权主张(proprietary claim),而非将这些资金视为一般的刑事犯罪资产。

 

(三)返还成果:24年后终获补偿

2023年,英国高等法院作出裁决,支持了SFO的申请。202618日,SFO正式宣布将超过40万英镑返还给其中9名已确认身份的跨国欺诈受害者。

这意味着,受害者在被欺诈24年后,终于获得了补偿。平均每名受害者将获得约22,000英镑的返还。

 

(四)标杆意义:无刑事定罪情况下的跨国受害者保护

该案之所以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在于它为受害者追回了损失,更在于以下两个层面的制度创新:

 

第一,突破了无定罪即无追偿的困局。 以往,如果没有刑事定罪,被冻结的犯罪资产通常会上缴英国财政部(HM Treasury)。本案中,法院允许这些资金直接返还给受害者,开创了民事追缴程序服务受害人权益保护的先例。SFO总监Nick Ephgrave QPM对此评论道:欺诈摧毁人生,SFO将不遗余力地运用一切可用工具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这开创性的案件证明了我们的决心。经过多年复杂的国际调查,我们正在将赃款直接返还给被欺诈的受害者。

 

第二,确立了SFO281条追偿的标准化路径。 SFO明确表示,将在其他相关案件中寻求运用这一技术。这一表态标志着,281条已从一个法条演变为SFO打击跨国欺诈的标准工具该案的成功实践,体现了SFO 2024-2029年战略中强调的国际合作承诺善用一切工具以交付实际成果两大方针。

 

(五)跨国执法协作:多机构联动的成功范例

本案的另一大亮点是广泛的跨国执法协作。SFO办案团队与多国执法机构协同工作,包括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比利时警察、法国联络法官,以及英国外交、联邦和发展办公室(FCDO),共同定位全球各地的受害者并征得其同意参与追偿行动。

 

正如SFO前总监Lisa Osofsky2023年评论所言:为受害人伸张正义是我们一切工作的驱动力。今天,我们凭借对法律的前瞻性解读,获得了绿灯,去找寻Jammal的受害者,并与我们的国际伙伴合作,为他们索回被骗走的钱。

 

(六)战略意义:SFO执法理念的转变

从更宏观的视角审视,SFO v Jammal案所展现的不仅是一项法律技术的成功,更是SFO执法理念的重要转变。在David Greene KC等专家看来,这起案件标志着SFO正在转向更加灵活、务实且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执法模式——优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结果,而非仅仅追求刑事定罪的象征性胜利。

 

这一模式对蓝天格锐案的影响力不容忽视。SFO通过本案证明了一条路径:即便主犯已离开英国管辖、刑事定罪存在困难,第281条依然可以为跨国受害人追回资产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这与蓝天格锐案当前面临的局面高度相似——在刑事程序已经终结的背景下,POCA5部分民事追缴程序与第281条的配合适用,成为中国受害人拿回被扣押比特币的核心法律通道。

 

五、蓝天格锐案的最新程序进展

(一)案件规模

天津蓝天格锐于2014-2017年以智能养老”“加密资产投资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波及全国12.8万名投资者,涉案约430亿元人民币。主犯钱志敏将非法集资所得兑换为约61,000枚比特币后潜逃英国。202511月,钱志敏在英国被判处118个月监禁。刑事程序已终结,资产归属的核心战场进入POCA5部分民事追缴程序。

 

(二)2026年3月10日命令:权利申请机制正式成型

2026310日,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程序管理性裁定,首次系统性确立了POCA281条权利申请程序。该裁定确立了三大机制:

 

1. 阶段性牵头律所制度

法院指定英国斐石律师事务所(Fieldfisher 作为所有第281条申请人的阶段性牵头律所,负责在20267月集中庭审中代表全体申请人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论辩,以控制成本、提高效率。

 

2. 严格的申请截止日期

基础申请截止2026522日英国时间16:00前,提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现居住地址;

补充材料截止2026619日前,补充投资总额、已获收益、国内已获赔付金额等信息;

逾期后果直接丧失全部追偿资格,无延期空间。

 

3. 程序推进时间表

20267月初将举行适用法律问题集中庭审。法院明确:每个投资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人必须主动通过律师向法院单独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启动程序。

 

(三)证据标准与实务难点

在钱志敏案中,受害人需提交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钱包历史、通信记录等完整证据,并精准关联到在英被扣押资产,还须应对中英两国法律对合法财产认定标准的差异。法院已明确:所有数据须签署真实性声明,故意隐瞒信息构成藐视法庭罪。

 

(四)法律适用的核心争议

20267月的庭审将裁决:适用英国法还是中国法认定受害人物权?

 

若适用英国法受害人可通过推定信托主张物权,甚至主张资产增值;

若适用中国法非法集资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受害人地位更接近一般债权人,仅能主张本金。

 

这一裁决将从根本上影响12.8万名中国投资者的权利基础。

 

(五)中英联动维权

目前已有超过11,300中国受害者拟递交第281条申请,但仅占总受害者的8.8%。大量受害人因信息不对称与费用障碍尚未完成基础登记。英国Edwin Coe律师事务所(前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协会会长David Greene带队)与中国律所开展合作,通过规模化协作降低跨境诉讼成本,已代理超3000名申请人。

 

(六)资产规模与双重受偿问题

英国扣押的约61,000枚比特币,当前价值约32亿英镑(约合人民币300亿元)。由于国内已对部分受害人开展了退赔程序,英国法院将协调中英两组赔偿机制,以防范双重受偿。

 

结语

POCA第281条在英国民事追缴制度中构筑了一道保护合法产权的法律闸门。从Robb案到Jammal案,再到规模空前的蓝天格锐案,该条款为跨国经济犯罪的受害人提供了透明、可行的维权通道。对于12.8万名中国投资者而言,须于5月22日前通过中英联动律所提交基础信息,逾期永久丧失追偿资格。

律师介绍

JINGSH SHENZHEN

邓文征律师

 

邓文征律师毕业于牛津大学,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婚姻家事纠纷、香港跨境财富管理的执业律师。擅长处理离婚、继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家事案件,同时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香港保险、家族信托、跨境资产配置等投资理财法律架构设计。

 

典型案例:

• 代理某企业家离婚案,涉及抚养权纠纷,成功争取到香港籍子女的抚养权并设计跨境探视方案。

• 为高净值客户设计香港保险+家族信托组合方案,离婚时成功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处理香港遗嘱与内地继承冲突案件,通过两地法律衔接实现资产顺利继承。

 

邮箱:dengwenzheng@jing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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