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上担山知任重,志存云天砥砺行
关联律师:发布时间:2025-07-10
作者:刘运娇
随着内地与香港交流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香港居民选择在内地工作、生活和投资,他们在内地积累了大量资产,包括房产、银行存款、股票等。然而,由于内地与香港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香港居民在内地的遗产继承面临诸多复杂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跨境遗嘱效力认定、两地法律冲突解决以及繁琐的公证认证程序上。
笔者以遗嘱继承为例来说明香港居民在内地的遗产继承问题。很多人认为,在内地和香港分别设立遗嘱,分别处理内地和香港的资产,这样可确保每份遗嘱都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继承就可顺利进行。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远不止这么简单,遗嘱人立遗嘱时如果没有将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程序问题(主要是公证认证的程序问题)作为重要的因素考量,那继承人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的时候,可能会因为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而导致继承人不能顺利继承遗产。
下面笔者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香港居民是选择在香港立遗嘱还是选择在内地立遗嘱,要根据个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类型、财产所在地、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一、香港居民在香港立遗嘱处理内地的不动产案例
(一)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张先生,长期往返于深港两地,张先生早年在深圳市南山区购买了一处房产,价值1500万元,但张先生在香港没有任何资产。2020年,张先生在香港某律师楼订立一份遗嘱,表明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的一处房产由其儿子小张继承,并指定律师楼为遗嘱执行人。2022年张先生在香港去世,张太太对张先生所立遗嘱没有异议,儿子小张持父亲张先生的遗嘱到深圳某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深圳某公证处要求小张提供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书及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文件。
(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遇到的程序问题
1.小张无法获得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
张先生的遗嘱仅处分内地的不动产,他在香港境内没有其他任何财产。根据香港法律,如果遗嘱仅处理香港境外的不动产,香港高法院不予办理遗嘱认证。
2.内地公证处无法出具继承权公证
内地公证处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小张要么能够提交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要么能提交为张先生订立遗嘱的香港律师楼出具的遗嘱真实性、合法性和唯一性的法律意见书。但是由于张先生立遗嘱时,香港律师并未向其说明遗嘱中只有内地的财产,将来可能无法获得香港高等法院的《遗嘱认证》,香港律师楼在工作中存在失误,不想承担责任,因此对小张的诉求不予理睬。
继承人小张办理继承权公证,无法提交内地公证处要求的法律文件,因此继承陷入僵局。
张先生立遗嘱本来就想让自己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愿望顺利进行传承,现在却因为遗嘱在香港订立,遗嘱中仅有内地的不动产,无法获得《遗嘱认证书》和《继承权公证书》等重要文件,虽然张太太与儿子小张并无争议,但最终也只能通过在内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来解决继承问题。幸亏张太太与儿子小张无争议,本案通过法院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小张凭内地法院的《民事调解书》顺利地办理了继承过户。
二、香港居民在内地立遗嘱处理内地的不动产案例
前面的案例是被继承人在香港立遗嘱处分内地财产遇到程序上的障碍,你可能会说,在内地立遗嘱就不存在问题了。接着看第二个案例。
(一)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李女士,生前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婚内与先生共同购买了深圳的一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有50%的份额,李女士生前在深圳某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表明自己名下50%的房产份额,在本人去世后,由其独生女小霞一人继承。2024年,李女士在深圳去世,女儿小霞到深圳某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李女士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均为中国内地,遗嘱的效力适用中国内地法律,李女士的遗嘱是经中国内地公证处公证的遗嘱,符合《民法典》遗嘱形式的法定要件,合法有效。遗嘱受益人小霞持母亲李女士的遗嘱、死亡证明书、小霞本人的身份证明到深圳某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要求小霞提交由香港律师出具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并办理所需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文书,再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到内地公证处。
(二)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遇到的程序问题
香港律师出具《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面签,但是,李女士的丈夫拒绝配合女儿小霞到香港作出声明,遗嘱受益人小霞无法获得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需的《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继承母亲李女士的遗产陷入僵局,小霞被迫在深圳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
三、问题破解之道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香港居民立遗嘱处理内地遗产,无论是在香港立遗嘱,还是在内地立遗嘱,都不能100%保证遗产继承过程顺利。所以,在立遗嘱前,与熟悉内地和香港两地法律的律师团队结合当事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等进行遗嘱规划就显得相当重要。如何避免张先生和李女士类似的情况发生呢?
(一)遗嘱规划阶段
第一,综合考虑客户主要财产所在地,财产形态,家庭关系,分析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结合内地和香港的法律,选择遗嘱是在香港还是在内地订立更加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继承过程中的程序障碍。
比如张先生的案例,如果张先生在香港订立遗嘱时,就在香港开设一个银行账户,存入一定的现金,遗嘱同时处理香港的存款和内地的不动产,这样,张先生去世后,遗嘱继承人就可以顺利地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见证,获得《遗嘱见证》;或者,张先生在内地订立遗嘱,继承开始后,由香港律师出具《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这样,内地的公证处均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便可到内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过户。
而李女士的案例,李女士在香港立遗嘱的话,遗嘱受益人就可以直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遗嘱见证,而不需要其他继承人配合去办理《亲属关系及遗嘱状况声明书》。李女士也可以在生前将房产过户给女儿,为了保障自己老有所养,可以结合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居住权登记等法律工具,确保房子顺利过户给女儿,同时自己仍然保留居住权,附义务的赠与协议,让女儿承担对自己的赡养义务。
第二,注意遗嘱内容和形式须符合两地法律规定。在内地订立遗嘱,除遗嘱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民法典》规定外,还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民法典》第1141条)等。 在香港订立遗嘱,需考虑是否将遗嘱人的全部财产列入遗嘱,是否有兜底条款等。
(二)遗嘱继承阶段
由内地和香港两份地律师协同办案,高效为客户解决两地财产的继承问题。如遗嘱涉及内地多套房产,可能需在每处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单独办理继承公证。
以上是实务中的基本操作,具体到个案,还会因不同案件,所需的材料和办理的流程有所不同。
律师介绍
刘运娇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京师(深圳)家族事务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深圳)妇女联合会主席、京师(深圳)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行业妇女联合会执委、广东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协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家庭教育讲师团讲师、深圳市巾帼志愿者协会公益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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